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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一定要领这一笔钱!丨职工普法

四川工会 2024-01-18
有些朋友开开心心离职准备跳槽到该行业更好的公司突然想起入职时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只好唉声作罢但是请放心!

遵守约定的人

可以领取这笔赔偿金!

一起来看看小张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故事↓↓↓

2019年12月19日,张某被某公司聘请为销售经理。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张某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和合作关系的任何单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同业公司工作。张某违反以上承诺,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张某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万元。

2020年7月31日,张某以业绩不理想为由书面向某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20年8月1日正式离职。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月均工资为8000元。

张某离职后严格遵守其与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没有到与某公司单位经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相关单位工作,但某公司未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1年3月,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6000元,并从2021年3月起按8000元/月的标准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至2022年7月。

最终结果如何?

一起来看看

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反对不正当和恶性竞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对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作出了规定,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从某公司离职后,严格遵守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认定张某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中规定的义务,某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由于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没有约定对张某进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竞业限制补偿金16800元,并自2021年3月起,由某公司按2400元/月的标准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至2022年7月。

拓展阅读

来源: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四川人社

编辑:敖慧

审核:李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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