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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辞职须赔偿一个月工资,合理吗?丨职工普法

四川工会 2024-01-18

6月26日,郭先生来电咨询称,去年他和一家餐饮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近日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答复称,郭先生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未提前30日提出辞职的,须赔偿公司一个月的工资。郭先生问,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辞职须赔偿一个月工资”?

针对李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指出,劳动合同中的该种约定,实际是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法律规定,除特定情况外,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违约金。

杨志元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仅限于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签有服务期协议,以及单位和劳动者签有竞业禁止协议两种情况,其他的则不能约定违约金。

综上,杨志元律师认为,劳动合同中除竞业禁止和服务期协议外,不能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中有该种约定,则该约定无效。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51网

记者:向晓文

编辑:王娅

审核: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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