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这样做!丨职工普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Author 工妹儿
发生工伤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税某到某火锅店工作,主要从事的是厨师墩子工作。入职后,火锅店没有与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税某购买社会保险,只是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税某每月的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
2021年7月30日下午,税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蹿起的火苗烧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30%二级~三级火焰烧伤。住院期间,火锅店支付了医药费。
治疗结束以后,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火锅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建议其先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火锅店之间的劳动关系。
后仲裁委经审理,裁决税某与火锅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没有在我国《劳动法》的条文中被提到。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言,其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它既包括有口头合同的真实存在的事实劳动过程,又包括无口头合同或无法举证证明的真实存在的事实劳动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如下原则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一、主体合法。劳动力的提供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用人资格,否则这种劳动关系本身就是无效的,应当直接按照我国《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关系的规定来处理。
二、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行为发生是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如未形成这种特殊的从属关系,则不构成是事实劳动关系,甚至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身份上的从属性,也是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四、默认的意思表示。劳资双方之间须存在意思表示的合意,这种合意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成的。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通过契约订立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
本案中,火锅店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经济组织机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税某已经满18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要件。税某按照火锅店的要求,按时上下班、参加安全培训,利用火锅店提供的劳动工具在火锅店安排的岗位从事厨师墩子工作,与火锅店口头约定了每月工资为3000元,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要求,因此税某与火锅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温馨提醒
怎样证明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很简单,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第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上述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广大职工朋友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了要勇敢向劳动检查部门投诉外,还要注意收集证据,如保存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以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编辑:王娅
审核: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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