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新就业群体“入会”步伐丨川工时评
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式实施,在各行各业掀起一阵学习热潮。其中工会法第三条的修改,引发了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广泛关注,这不仅在法律层面上为他们加入工会提供明确的依据,也是回应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聚焦推进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者入会迫切需要的法律条款,践行“以法建会、以法入会”内涵。
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和修改前的相比,增加了“社会组织”这个概念,可以理解为是除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外的一切用人单位,扩大了工会组织的覆盖面,主体类型更为全面、准确。此外第三条还额外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无疑是适应了数字时代背景下新业态的迅速发展,从法律层面为在经济模式革新和产业结构转型背景下催生出的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平台家政人员等新就业形态群体确定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使工会更能直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更深入、更贴近地做好新就业形态群体服务工作。由此看来,新修改的工会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修改的工会法仅仅为工会在开展有关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各项工作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而并非他们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维护。在法律为这一群体入会扫清障碍的前提下,各级工会应该一方面加大推进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宣传和建会的工作力度,另一方面,也应积极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际的为其服务和维护权益的路径。
入会资格是起点,维权和服务才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51网
作者:古宸宇
编辑:陈秋彤、王娅
审核:李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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