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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业歧视从“说不”到“亮剑”丨川工时评

工叔 四川工会 2024-01-19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对雇员或应聘者采取设置不合理条件标准,予以差别化对待,进而剥夺或损害其平等就业机会或合法权益的行为。典型、常见的就业歧视有:性别歧视、学历歧视、专业歧视、院校歧视、经历歧视、户籍歧视、身份歧视等,不一而足,名目繁多。此外还有年龄歧视、身高歧视、疾病歧视、婚育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等,荒谬至极,令人叹为观止。林林总总的就业歧视,之所以广受社会大众诟病和谴责,从本质上讲,它是违背公平原则,更是违规违法的行为。以性别歧视为例,一些单位认为,女职工特有的生理、生育等因素影响企业效益,从而在招录人员时重男轻女,限招甚至拒招女职工,而我国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女性平等就业权作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可见这种性别歧视,违宪违法!再看年龄歧视,一些单位硬性将35岁作为“招聘红线”,过线一律不录,人为制造出“35岁职场恐慌”,使众多求职者职业发展与再就业陷入困境。须知,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高达18.7%,为应对人力资源短缺矛盾,延迟退休都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以35岁划线,岂有此理?至于经历歧视,看似符合一些用人单位的“情理”,实则也经不起推敲。试想,如果所有单位都要求求职者具有从业经历,一概将新手、“小白”们拒之门外,那天底下怎么可能会有拥有过“第一份工作”的人呢?最后,还想说说那天怒人怨的疾病歧视,媒体曾曝光过乙肝等感染者就业遭遇歧视的事例,经有关部门整治后一度销声匿迹。8月1日,人社部、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该通知使用了诸如“打击”“严禁”之类的严厉措辞,实在是前所未有。另外,人们期待已久的《反就业歧视法》也在起草酝酿之中。对于就业歧视,我们正从舆论“说不”走向法律“亮剑”!




源:四川工人日报、51网

罗西临

编辑:陈秋彤、王娅

审核: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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