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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惩罚员工花样百出:警惕“换马甲”劳动侵权

四川工会 2024-01-18


“扣款”是“负激励”,
“周末加班”是“学习日”,
“996”“007”叫“日不落模式”
……


近年来,
一些企业制定奇葩规定、
侵犯员工权益的事不时发生。
有的企业擅长玩文字游戏,
故意偷换概念,
须知,
类似“换马甲”的劳动侵权,
不过是掩耳盗铃。

“乐捐”是个什么东西?


员工早餐超过用餐时间
“乐捐”20元;
上班期间穿着奇装异服、背心与拖鞋
“乐捐”20元;
工作时间外出禁止超过规定时长,
违规者第一次严重警告,
第二次“乐捐”100元,
第三次“乐捐”500元……

近日,广东广州。
谢女士在办理入职时,
看到随合同发下来的《办公室行政制度》
首页标明了一整页的“乐捐”制度,
并注有
“如有不执行者
将在工资里面扣除该乐捐款的两倍”
谢女士当即放弃签字。

对此,
该公司一位招聘经理回应,
此举是为督促员工遵守正常制度,
“只要别让行政抓到就行”,
可依然无法平息网友的热议。

变相罚款,无效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

并未赋予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

罚款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权,

用工单位无权行使。


有律师指出,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或是与劳动者约定,

当出现某些情形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其实质属于变相约定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只有在违反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

特定情形下,

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企业自行设置的罚款权,

并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

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因此该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

法律强制性规定,

当属无效。


涉事企业将强制性罚款

说成是自愿“乐捐”,

还堂而皇之写进公司规定,

涉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


与此同时,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并作出公示。


当事公司“乐捐”条款是否严格经过这样的程序,

需要打个问号。


这些统统违法!


从罚款、扣钱,

到变相惩罚、道德绑架、精神控制

甚至人身攻击、人格侮辱,

近年来一些企业惩罚员工的手段

花样百出、“段位”渐高。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

以及劳动领域监督和执法的日趋严格,

一些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一些企业将劳动保障“化整为零”,

将全日制用工变成“小时工”“派遣工”“外包工”;


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

还令其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一家单位设立两家或多家公司,

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

将劳动者工龄人为分割,

使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企业为全方位监督员工,

甚至将监控摄像头装进更衣室、洗手间……


类似“换马甲”的劳动侵权现象值得警惕。


增强对劳动领域隐蔽侵权行为的识别、惩治能力,

需要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更到位,

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触角更深入,

需要执法部门的惩戒之剑更锋利。


今年全国两会上,

一些代表委员呼吁“切实落实八小时工作制”

“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等,

这些都是助力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积极力量。


不能让“乐捐”式惩戒成劳动侵权的“秘密武器”。

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网,

从密切关注劳动侵权行为的变化开始,

从对相关侵权行为精准“画像”、

高效预防和惩治开始,

让每个劳动者都能更加体面舒心地工作,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来源:央视网综合工人日报、新闻晨报

编辑:邱天

责编:李建根

审核:饶洁


制作机构 | 四川省总工会融媒体中心

电子邮件 | szghr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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