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惩罚员工花样百出:警惕“换马甲”劳动侵权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
并未赋予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
罚款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权,
用工单位无权行使。
有律师指出,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或是与劳动者约定,
当出现某些情形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其实质属于变相约定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只有在违反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等
特定情形下,
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企业自行设置的罚款权,
并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
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因此该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
法律强制性规定,
当属无效。
涉事企业将强制性罚款
说成是自愿“乐捐”,
还堂而皇之写进公司规定,
涉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
与此同时,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并作出公示。
当事公司“乐捐”条款是否严格经过这样的程序,
需要打个问号。
从罚款、扣钱,
到变相惩罚、道德绑架、精神控制
甚至人身攻击、人格侮辱,
近年来一些企业惩罚员工的手段
花样百出、“段位”渐高。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
以及劳动领域监督和执法的日趋严格,
一些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一些企业将劳动保障“化整为零”,
将全日制用工变成“小时工”“派遣工”“外包工”;
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
还令其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一家单位设立两家或多家公司,
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
将劳动者工龄人为分割,
使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企业为全方位监督员工,
甚至将监控摄像头装进更衣室、洗手间……
类似“换马甲”的劳动侵权现象值得警惕。
增强对劳动领域隐蔽侵权行为的识别、惩治能力,
需要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更到位,
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触角更深入,
需要执法部门的惩戒之剑更锋利。
今年全国两会上,
一些代表委员呼吁“切实落实八小时工作制”
“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等,
这些都是助力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积极力量。
不能让“乐捐”式惩戒成劳动侵权的“秘密武器”。
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网,
从密切关注劳动侵权行为的变化开始,
从对相关侵权行为精准“画像”、
高效预防和惩治开始,
让每个劳动者都能更加体面舒心地工作,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来源:央视网综合工人日报、新闻晨报
编辑:邱天
责编:李建根
审核: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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