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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多日照顾病重父亲遭辞退!法官:人不孝其亲,不如草与木!

四川工会
2024-11-17


在老家的父亲突然病重

员工按流程多次请假

回家陪护手术并照护

结果在连续请第三次事假时

公司不予批准

后以旷工为由辞退他!


事件回顾


2021年12月20日,汪某入职北京某公司财务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汪某因其父亲患颅内恶性肿瘤,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至大连陪护父亲手术。


汪某三次请假情况如下↓


■第一次:2022年8月1日至8月2日

申请年假2天

请假事由:家人住院手术陪护

公司批准


■第二次:2022年8月3日至8月12日(其中8月6日、7日为双休日)

申请事假8天

请假事由:家人住院手术陪护

公司批准


■第三次:2022年8月15日至8月19日

申请事假5天

请假事由:家人手术后未完全清醒,还需要陪护

公司未批准

▲汪某第三次请假申请


尽管第三次请假未被批准,汪某仍继续在大连陪护父亲,未到公司上班。2022年8月22日,汪某到公司工作。8月23日,汪某到公司园区门口,因核酸检测问题未能上班,被社区要求居家隔离7天,他向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交居家办公申请,未获批准。


2022年8月25日,公司向汪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其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9日连续旷工五天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自2022年8月2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薪资结算以实际出勤日为主等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汪某提交与公司上级马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其工作邮箱往来邮件等记录,显示2022年7月25日至8月18日期间,其有线上协助办公。


▲汪某与上级马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


2022年9月26日,汪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


2023年1月3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汪某的仲裁请求。


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0000元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本案中,某公司认定旷工是因汪某申请事假未获批准。对于请假事由,汪某因父亲脑瘤病重手术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该事由是处理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病子女服侍,父母手术子女陪护,属于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责任。汪某为尽人子孝道,申请事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


公司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汪某的请假程序亦符合该公司要求,公司不予批准并计为旷工,未注意到劳动关系的人合性,未尽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善意照顾义务,在执行管理制度时存在机械管理,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故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缺乏正当事由,属于违法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汪某照顾父亲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时,汪某请假事由合理、程序规范,公司应对此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人不孝其亲,不如草与木。”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刚性的制度,更需要人情的温度。对于员工请假照顾病重父母的情形,应给予一定的尊重和理解,避免刚性适用规章制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来源:申工社

编辑:邱天

校对:刘丽娟 杨月 敖慧

责编:李建根 李茹玉

审核:许扬


制作机构 | 四川省总工会融媒体中心

电子邮件 | szghr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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