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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这项待遇标准提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56元。
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09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3759.17元、3007.33元、2255.50元。
2019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02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符合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56元;
符合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每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53元;
符合按月领取职业伤害保障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2023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计算调整。
来源:四川发布
编辑:谭海金
校对:张安捷 陈秋彤 杨月
责编:李建根 李茹玉
审核:许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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