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目录和摘要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01-11

目录


专题: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1、黄河叙事·上:关于它的泛滥和治理的历史札记

张玉林

2、新时代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黄河流域绿色发展

郇庆治,黄 敏

专题:环境公益诉讼

3、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限制适用

秦天宝,袁野阳光

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性质界定与司法适用——以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分析对象

杨雅妮

专题:流域环境立法

5、我国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与完善——基于近两年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李爱年,何双凤

6、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困境与应对

李先波,胡惠婷

7、流域生态补偿协议中环境标准属性的解释维度审视

李奇伟,郑孟佳

环境经济与管理

8、基于政策工具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消费政策文本分析

陈 凯,李思楠


摘要


1、黄河叙事·上:关于它的泛滥和治理的历史札记

张玉林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讲好黄河的故事”需要多学科研究的贯通或整合。在地质学的视野里,它是青藏高原隆起和黄土高原形成后的产物,是最多只有15万年历史的年轻的大河。在地理学的视野里,它通过泥沙携带和“善淤、善决、善徙”的习性而塑造了华北平原,进而在截至20世纪中期以前不断地重塑着那里的地貌景观。在考古学的视野里,它成就了古老的“中国”和中华文明,也因此成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在历史学或水利史的视野里,它是有文字记载以来频频泛滥的“害河”,是北宋以来历代王朝的心腹之患,也深刻影响到“黄泛区”人民的生存和生计,而针对其治理引发的一系列连锁效应则使它成为充满政治性的“政治之河”。

[关键词] 黄河叙事;黄河泛滥史;黄河治理


2、新时代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的黄河流域绿色发展

郇庆治,黄 敏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区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目标原则和重大举措等系列基础性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理论阐述、战略构想与推进策略,由此也构成了同时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意涵的政策话语体系,形成与确立了新时代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从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理论视域或思维来看,就像长江经济带战略一样,黄河流域战略也并非只是一种区域(流域)发展战略或环境公共治理政策,而是一场包含多重维度目标的综合性深刻变革或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因而将是一个需要不懈奋斗、久久为功的历史进程,其核心则是逐渐走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目标机制内在契合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在动力机制层面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深入有序推动要着力解决好如下3个问题:全流域统一工作机制的组建及有效运行、沿黄省(自治区)之间协调机制的创建及常态化运行、调动各方力量和基于内生性动力的流域绿色经济发展机制。

[关键词] 新时代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3、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限制适用

秦天宝,袁野阳光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三十二条在环境民事侵权中创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条却未直接指明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此,学界现有持赞成观点的“肯定说”和与之相对的“否定说”。两种观点看似有着多重对立,但分歧之根本是对“惩罚是否过重”的问题有不同认识,分别代表着保护环境和保护行为人合法权益两种立场。两种学说均有不足之处,更为恰当的路径是以“肯定说”为基础,兼采“否定说”观点,提出“限制说”。“限制说”应提出体系和文义相一致的规范解释路径,正确定位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通过一事不再罚解决重复处罚的问题。在“限制说”之下,司法解释条款还应当注意尊重行政权的优先性、防止行政机关规避职责、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等问题。

[关键词]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事不再罚


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性质界定与司法适用——以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分析对象

杨雅妮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

[摘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使之恢复至基线状态的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救济受损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虽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但受性质定位不明以及与罚金、没收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关系不清等因素的制约,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仍存在一定困境。在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要正确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当打破“刑事优先”的传统司法模式,在正确界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性质的基础上,协调好其与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理顺其与刑事责任的确定次序,厘清其与恢复原状的适用关系,明确其与赔偿损失(包括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顺位。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5、我国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与完善——基于近两年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李爱年,何双凤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近两年,国家公布了一系列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可知,当前我国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组织体系已呈现诉讼机制以两大“公益类”诉讼为中心、非诉机制以“磋商+商调+检察建议”为主导之特征。同时,也面临诉讼格局未完全理顺、非诉体系效能未充分激发、“诉非”衔接程序未彻底通畅等发展困境。因此,未来应在充分认识并把握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特点及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公益属性”的基础上,树立“流域处理”纠纷解决理念。并以此为理路,以厘界“两诉”适用关系为契机,优化诉讼解纷格局;以优化“磋商+商调+检察建议”为突破口,重塑非诉解纷体系;以确立“非诉前置”为切入点,通畅“诉非”衔接机制。

[关键词] 流域环境污染纠纷;流域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非诉讼解纷措施


6、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困境与应对

李先波,胡惠婷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资金投入大、修复过程缓慢,且实践中对谁来修复、如何修复、修复监督及保障皆存疑虑。因此,需对《长江保护法》之“生态环境修复”进行规范解读,厘清修复主体,确定修复方式,加强修复保障,设置修复监督。在未来制度拓展中,明确《长江保护法》的立法价值,加大社会资金引入,创新修复技术,提高修复效率。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7、流域生态补偿协议中环境标准属性的解释维度审视

李奇伟,郑孟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当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流域生态补偿协议中的环境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以达标为目的开展的保护活动只是政府的履职行为,不应获得生态补偿。然而,这样的解释存在逻辑论证不完备、现实适应性弱等缺陷,容易导致从理论到实践的困惑。为化解这一问题,应转换解释维度,将补偿协议中的环境标准理解为意定标准、参照标准和引用标准,是参与各方在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基础上选定的补偿目标值。这一解释模式契合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类型特征,是对生态补偿交易本质的回归,在逻辑论证上更自洽、对现实问题的解释也更充分。未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制定应基于协定视角解释协议中环境标准的属性及其意义,保障参与各方选择、变更、弃用标准的权利,妥善处理“履责”与“履约”之间的竞和关系,并为生态补偿划定“禁止生态倒退”的红线。

[关键词] 生态补偿协议;流域水环境治理;流域生态补偿;水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保护目标


8、基于政策工具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消费政策文本分析

陈 凯,李思楠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构建一个基于政策工具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视角的二维政策分析框架,借助NVivo11 Plus软件,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我国31个省市“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制定的105份与绿色消费相关的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和分析。研究发现:各省市均未发布以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政策,相关内容分散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等政策文件中;从政策工具维度看,命令型工具使用频率较高,激励型和劝诫型工具使用明显不足;从政策工具产品全生命周期维度看,绿色消费政策大致成倒U型分布,政策工具集中作用于消费环节,且以命令型工具为主,暂未构建起丰富多元、均衡适配的政策体系。因此,“十四五”期间,各地政府要出台适合本地的以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政策,要加强绿色消费政策工具的组合使用,明确已有绿色消费政策内容的可执行性,为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 绿色消费政策;政策工具;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容分析法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