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经济》精华版|程军国、刘璨等:担保品竞争: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农户信贷的影响
担保品竞争:缓解林权抵押约束
对农户信贷的影响
作者:程军国1 刘璨2 刘浩2 何婧1
作者单位:1.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展研究中心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经济》2023年第1期
一、引言
担保品竞争,是指在市场上存在多种可选择担保品的情况下,各种担保品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存在差异,在市场中相互竞争。已有文献关注到,市场对不同类型担保品存在偏好差异。例如,Calomiris et al.(2017)研究发现,在产权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即便政策将动产加入担保品范畴,金融机构也更愿意接受不动产担保品,而非机器设备等动产担保品。但Aretz et al.(2020)通过分析法国将动产纳入担保品的外生政策事件,发现动产担保品与不动产担保品同样受金融机构欢迎。也有文献研究了农户对农地经营权和农地收益保证两种不同担保品的选择偏好(胡杰和罗剑朝,2020)。本文在已有文献基础上,从担保品竞争视角考察新增担保品如何影响农户信贷。
本文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各地逐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作为“缓解抵押约束”的典型事件,运用多时点DID方法,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展研究中心固定观察点数据,测度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农户信贷可得性与贷款条件(农户可获得的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的影响。本文还将讨论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农户贷款方式转换的影响,与地区林木资源丰富程度、地方政府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对缓解抵押约束政策效果的异质性影响。
二、机理分析与研究假说
担保品竞争力主要来源于其信贷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贷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同,本文将新增担保品分为三类:一是强势担保品,即新增担保品与传统担保品相比,信贷风险控制能力更强或者至少不差,具备足够竞争力,能够被市场认可和接受。在农户信贷市场上,新增担保品将替代传统担保品,更好地控制农户信贷风险。二是无效担保品,即新增担保品完全不具备信贷风险控制能力,那么新增担保品无效,缓解抵押约束对农户信贷完全不发挥作用。三是弱势担保品,即新增担保品有一定竞争力,但与传统担保品相比,信贷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难以被金融机构接受。对于没有传统担保品的信贷排斥群体农户,因为缺乏担保品,他们被排斥在正规信贷之外,也亟待通过新增担保品获得正规信贷。但由于新增担保品竞争力不足,难以被金融机构接受,因此这个农户群体仍旧受到信贷排斥。对于拥有传统担保品的农户,他们在缓解抵押约束前可获得信贷服务,不存在信贷排斥。虽然新增担保品竞争力不足,但可以与传统担保品形成组合,共同影响这个农户群体的信贷。
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林权权属明晰、具备市场价值、可交易流转,符合担保品的基本条件,成为一种新增担保品。理论上,以林权为担保品,可以降低农户道德风险。已有研究表明,林权在评估作价(于丽红和兰庆高,2012;贺东航和朱冬亮,2015)、变现处置(范刘珊等,2021)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与城市商品房、车辆等强势担保品相比,林权担保品的信贷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相对竞争力较弱。金融机构更偏好传统的强势担保品,而非林权这样的弱势担保品。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时,为了防控风险,会通过附加其他条件筛选借款人。无信贷排斥群体有传统的强势担保品,信贷风险较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筛选。林权进一步降低了这个农户群体的信贷风险,提升了他们的信贷可得性,改善了他们的信贷条件。而信贷排斥群体缺乏传统的强势担保品,信贷风险较高,继续受到信贷排斥。综上,缓解林权抵押约束虽然在整体上提升了农户信贷可得性,改善了农户信贷条件,但由于林权在担保品竞争环境中属于弱势担保品,林权主要提升无信贷排斥群体的信贷可得性,对信贷排斥群体的影响有限。
假说H1: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可以提升农户信贷可得性,但只提升无信贷排斥群体的信贷可得性,无法提升信贷排斥群体的信贷可得性。
假说H2: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可以改善农户贷款条件,但只改善无信贷排斥群体的贷款条件,没有改善信贷排斥群体的贷款条件。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调查数据来源于 2007-2019 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展研究中心对固定观察点的追踪调查。调查区域包括山东、河南、辽宁、四川、浙江、福建、湖南、江西、广西等9个省(区)的18个案例县(市、区)。本研究使用了144个村级单位内1122个农户连续13年的14586条平衡面板数据。
(二)模型设定和变量定义
1.基础回归。本文使用适用于政策效果评估的DID模型测度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农户信贷的影响,由于样本县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时间并不一致,因此本文使用多时点DID模型。
2.信贷排斥群体和无信贷排斥群体的识别。本文借鉴王修华和谭开通(2012)的研究思路,将缓解林权抵押约束之前获得过非正规借款但从未获得过正规信贷的农户归类为信贷排斥群体,共计167个农户,占比为14.9%,其他农户为无信贷排斥群体,占比为85.1%。本文对两类群体分组回归,以考察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两类群体正规信贷情况的不同作用。
3.农户贷款条件的计算。实际获得贷款农户的贷款条件容易识别,就是其实际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如果农户当年获得多笔贷款,借鉴刘西川等(2014)的做法,以农户当年最大一笔贷款的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准。但如果农户当年没有获得贷款,简单地将没有获得贷款农户的贷款条件记为0,可能导致识别偏误。因此,本文借鉴余海跃和康书隆(2020)以城市-行业层面的企业平均债务利息率作为企业融资成本度量指标的做法,以某年度村级层面获得贷款群体的平均贷款条件作为该村没有实际获得贷款的无信贷排斥群体的贷款条件。如果某年度村级层面没有贷款数据,则以当年度该县获得贷款群体的平均贷款条件为准。对于信贷排斥群体来说,其可获得的贷款规模为0,贷款利率假定为当年度农户所在村获得贷款样本的最高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假定为当年度农户所在村获得贷款样本的最短贷款期限。一旦信贷排斥群体获得贷款,则其后续贷款条件均为最近一次贷款的实际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
4.农户贷款方式的转换。借鉴Bruhn and Love(2014)的思路,本文通过观察农户贷款方式的转换,进一步分析担保品竞争环境下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发挥作用的机制。具体来讲,根据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前最后一笔贷款的担保方式,本文将无信贷排斥群体分为4类: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群体(除林权外的资产抵押,如房产、车辆等)、保证贷款群体、信用贷款群体和无信贷需求群体。本文针对这4类群体,将交乘项引入多时点DID模型,考察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后不同农户群体贷款方式的变化。
5.异质性分析。在担保品竞争环境下,担保品是否能够发挥作用取决于它的竞争力,即信贷风险控制能力。林权的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区自然资源禀赋有关,也与地方政府配套政策相关(王强强等,2021)。本文考察地区林木资源丰富程度和地方政府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是否设立风险处置基金、是否设立林权收储机构、是否设立林权交易所)对农户信贷可得性和贷款条件的异质性影响。
6.控制变量。以上模型中的控制变量相同,包括户主特征、家庭特征、土地特征和县域特征4方面变量。其中,户主特征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家庭特征包括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家庭人口数、非正规借款额;土地特征包括耕地面积、商品林面积、生态林面积、转入林地;县域特征包括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占比。
四、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
(一)林权抵押对农户信贷可得性的影响
回归结果表明,缓解林权抵押约束显著提升了农户信贷可得性和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分群体来看,缓解林权抵押约束提升了无信贷排斥群体的信贷可得性和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不影响信贷排斥群体的信贷可得性和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假说H1得以验证。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两类群体(无信贷排斥群体和信贷排斥群体)信贷可得性的影响展现出差异性结果,这种差异性结果说明,林权抵押难以缓解农户信贷排斥问题。缓解林权抵押约束之后,能够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的往往是原本就能获得信贷的无信贷排斥群体,而信贷排斥群体仍旧受到信贷排斥。
(二)林权抵押对农户贷款条件的影响
缓解林权抵押约束改善了农户的贷款条件,使得农户能够从银行多获得0.94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下降0.44个百分点,贷款期限延长0.4年(约5个月)。但缓解林权抵押约束主要影响无信贷排斥群体,改善他们的贷款条件,但没有改善信贷排斥群体的贷款条件。假说H2得以验证。
(三)稳健性检验
以上模型估计结果通过了平行趋势检验和改变政策执行时间的安慰剂检验。
五、进一步分析
(一)林权抵押对农户贷款方式转换的影响
本部分主要发现如下:①除信用贷款群体以外的其他群体的信贷可得性都有所提升,这可能是由于林权属于弱势担保品,主要在强势担保品降低农户信贷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信贷风险,而不能替代强势担保品。其他群体有强势担保品,因此其信贷可得性提升。而信用贷款群体缺乏可与林权相互补充的强势担保品,因此缓解林权抵押约束未提升他们的信贷可得性。②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群体和保证贷款群体的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有所提升。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群体的信用贷款可得性也显著提升。这说明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这两类农户产生作用。但本文并没有观察到这两类农户原有信贷方式的显著减少,这进一步说明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提升,并不是林权抵押替代原有担保方式的结果,而是由于林权作为弱势担保品,发挥对强势担保品的补充作用,与强势担保品共同发挥作用。③无信贷需求群体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可得性和信用贷款可得性显著提升,而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并无显著提升。这说明,对于这部分群体,当出现信贷需求时,即使缓解林权抵押约束,林权抵押贷款也不是第一选择。这再次说明林权作为弱势担保品,发挥的是补充作用,而不能直接替代强势担保品。以上发现佐证了担保品竞争环境下,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无信贷排斥群体和信贷排斥群体信贷可得性的差异性影响。
(二)异质性分析
1.地区林木资源丰富程度的异质性影响。缓解林权抵押约束与地区林木资源丰富程度的交乘项对信贷可得性、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均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丰富的地区林木资源提升了缓解林权抵押约束的政策效果。而且,加入交乘项之后,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变为显著的负向影响,且对贷款规模的影响不再显著,说明在林木资源相对不丰富的地区,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比较困难,进一步说明了地区林木资源丰富程度的重要作用。
2.地方政府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的异质性影响。地方政府设立风险处置基金与设立林权收储机构的政策十分有效,显著提升缓解林权抵押约束的政策效果,即提升了农户信贷可得性和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改善农户贷款条件。但地方政府设立林权交易所的政策未对缓解林权抵押约束的政策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这有可能是因为林权交易所只是提供了林权流转市场,但林权流转不活跃,一旦发生林权抵押贷款坏账,金融机构无法通过林权交易所处置林权,即难以通过处置抵押品减少损失,设立林权交易所未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综上,地方政府采取合适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措施可以提升缓解林权抵押约束的政策效果。
六、结论与讨论
政府部门着力通过拓宽担保品范围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但担保品创新在农村地区的实践效果却充满争议。本文认为,在农村金融市场担保品多样化的新背景下,“担保品竞争”是影响担保品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基于担保品竞争视角,以林权制度改革后各地逐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作为“缓解抵押约束”的典型事件,考察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农户信贷可得性和贷款条件的影响。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新增担保品在担保品竞争环境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影响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在担保品竞争环境中,林权属于弱势担保品,虽然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可以在整体上提升农户的信贷可得性,改善农户的贷款条件,但它主要影响的是无信贷排斥群体,对信贷排斥群体影响有限。这是因为,作为弱势担保品,林权发挥对强势担保品的补充作用,降低无信贷排斥群体的信贷风险。而信贷排斥群体缺乏强势担保品,林权无法单独发挥作用,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其无效。进一步分析表明,缓解林权抵押约束对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群体和保证贷款群体有效,佐证了以上结论。本文还发现,地区林木资源丰富、地方政府设立风险处置基金或设立林权收储机构,可以提升缓解林权抵押约束的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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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简称“两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主办,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类权威性学术期刊。系国家社科基金首批重点资助期刊、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认定的管理科学重要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权威学术期刊、FMS管理科学高质量期刊(A类期刊T1)和“中文精品学术期刊外文版数字出版工程”首批精选期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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