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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新探索:设立执纪监督室,精准适用“四种形态”

2017-06-28 安徽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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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是芜湖市纪委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和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一项新探索。区别日常监督与“办案”审查,让司职“办案”审查的室轻装上阵,让司职执纪监督的室专注日常监督,同时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室、审理室的职能作用,这将有效解决监督执纪问责权力集中、缺乏有效制衡和执纪监督职能弱化、主动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芜湖市纪委主要负责人介绍说。



今年6月,该市纪委经过深入调研,

从工作实际出发,

创新组织形式,

完善内部协调制约机制。

新组建2个执纪监督室,

明确赋予执纪监督职能,

专司日常监督,

原来的5个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审查,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核把关,

初步实现日常监督权

与立案审查权、调查取证权分开,

监督执纪每个环节、每个部门各司其职,

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强化日常监督,层层压实监督责任


执纪监督室坚持抓常抓细抓长,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联系县区(单位)遵守党章党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执纪监督等情况,并分析研判政治生态。执纪监督室聚焦聚力日常监督,既有效落实专责监督机关的日常监督职责,提升对政治生态总体状况的把握能力,又层层传导责任压力,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监督职责,做实党内监督。



明确职责分工,精准适用“四种形态”


执纪监督室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负责日常监督过程中对联系县区(单位)市管干部的一般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并提出处理建议,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检监察室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负责对交办的重要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准确运用第二、三、四种形态。执纪监督室与纪检监察室的分设与分工,形成了职责明晰、相互衔接的有效机制,既有力推动第一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又大幅提升第二、三、四种形态运用的专业化和精准度,体现纪检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芜湖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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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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