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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滥用职权、受贿案二审宣判

2017-10-26 安徽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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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滥用职权、受贿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江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二、违法所得四百三十三万九千元予以追缴(含价值八万九千元的寿山石四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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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中共安徽省纪委对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江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江山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纪违法,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并报经批准,给予江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6年12月9日下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滁州市委原书记江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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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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