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买卖股票,内幕信息“擦边球”不能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禁止内幕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重大改革和投资经营管理活动,常常需要有关党政机关来决策、审批。这些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从《证券法》规定来看,有的并不属于内幕知情人员。于是一些党员干部便打擦边球,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来买卖股票,从中获取巨额利益。这些行为,从本质上仍然是以权谋私行为,严重侵害公权力的廉洁性,应当受到党纪严惩。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按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证券法》严格禁止内幕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这些人中的党员如果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股票,情节严重,不但违反党的纪律,还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罪。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