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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有何区别?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行为,两者应该如何界定?

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和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希望、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制定出台的关于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和出入私人会所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


(2)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和出入私人会所。这里的“消费卡”,是指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这里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3)情节较重。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必须达到情节较重,才构成违纪。情节的把握需综合把握以下三点:一是持有消费卡的数量、价值或出入私人会所的次数;二是因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是积极主动,还是消极被动、裹挟其中。


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消费卡的行为。该行为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的一种。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行为的区别主要有:

1.主观方面不同。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是直接故意,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行为既包括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收受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放任这种可能性发生。

2.客观方面不同。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取得(既包括自己购买消费卡,也包括他人赠送)、持有和实际使用三种状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赠送的消费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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