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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甲系中国证监会某省监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担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乙系私营企业主。2015年8月,乙在准备公司上市中,通过他人引荐与甲相识。为获得甲的帮助,乙告知甲,可以以每股10元的价格(该转让价格相对合理)转让原始股,甲同意购买并通过第三人向乙支付100万元股份转让款,股份由第三人代持。2016年6月,乙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上市发行材料,在此过程前以及整个过程中,甲多次给乙做“上市辅导”,同时利用发审委委员的职务便利,帮助乙公司顺利通过审核。2017年2月,乙公司成功上市,发行价为25元。2018年2月,甲持有的股份禁售期满,解禁日当日最低交易价格为30元。至案发,甲一直持有该股票,立案当天,股市收盘价为50元,其持有的10万股市值500万元。经查,乙转让给甲股份时,资金并不紧张。
对于甲是否构成受贿,受贿数额如何认定,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实际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乙公司股份,其购买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价,同时还进行了股权登记变更,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不宜认定为受贿,应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系证监系统负责上市审核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职务身份的特殊性,其出资购买请托人公司的原始股股权,虽然表面上是一种“投资”,但实际上双方是将其作为一种利益输送的形式,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应以立案当天的股票价格扣除成本后,认定为受贿40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构成受贿罪,理由与第二种意见一致,但对于受贿数额,认为应以股票发行价与禁售期后首个交易日的最低成交价中,二者较低的价格作为计算标准,即以25元扣除购入价格10元后,将差额150万元认定为受贿,剩余部分作为孳息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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