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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拨2000万元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临桂的是…

家在临桂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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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住建厅近日消息,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支持开展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以7层住宅为基准每部电梯补助15万元。



广西多地出招支持老小区加装电梯

据了解,自治区本级财政今年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预拨下达满足财政补贴条件的11个设区市,支持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广西以7层住宅为基准给予每部电梯15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增减一个楼层相应增减补助1.5万元。


在此基础上,广西已有12个设区市明确地方财政配套定额加装电梯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0.5万元至5万元不等。自治区、市、县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的50%。



同时,拓展业主筹措资金渠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广西明确,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申请提取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为减轻业主加装电梯筹资压力,广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参与加装电梯项目投资建设。


如柳州市部分加装电梯项目采取“免费加装、付费使用”的“代建租用”模式,由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出资加装电梯和后续维护,业主可通过刷卡付费使用或按月或按年缴纳电梯使用费;贺州市加装电梯总承包企业承诺对项目可获得的财政补助部分资金予以垫资1年。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加装

日前,广西住建厅印发《关于下达2020年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通知称,2020年,国家下达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为1363个小区,涉及居民16.7万户(套)、楼房7726栋,总建筑面积1236.28 万平方米。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 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 号)精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 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以及 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 展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各地要严格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人员 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广西不仅下拨200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还将150部加装电梯任务列入各市2020年绩效考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差的市,将被全区通报批评。


截至6月底,广西已累计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49部,正在施工102部,正在办理审批手续133部。


临桂这些小区可以加装电梯啦,最高补贴15万

2020年4月,临桂区住建部门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临桂区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方案,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住宅加装电梯,并有相应的财政补助,最多补助15万元,快看你们那符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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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解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适用范围(哪些符合,哪些不符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临桂区内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2018年12月6日以前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单元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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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实施原则和实施主体


  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建管并重”的原则。      


拟加装电梯住宅的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尊重各方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电梯加装方案;政府部门要发挥指导协调职能,加强政策和舆论引导,优化各项审批流程,为居民提供精简、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市场监管等相关手续;要注重加装电梯的后续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机制,按照“共同缔造”的原则,促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形成长效治理格局。


 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筹备、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其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原房屋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上述工作。



上述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均可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双方应以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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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单元(梯号)为单位,由实施主体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以整栋楼或整个小区申报的,申请加装电梯的各单元均应该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 (二)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 (三)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以下简称“双 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需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 (四)经征求加装电梯涉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无异议,或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解和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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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考虑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由业主共同出资;

(二)可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余额的30%,且在专项维修资金分户余额不足首期缴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方可提取(申请提取流程详附件2);

(三)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使用房改售房款,具体要求由区房改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五)业主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贴;

(六)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保养、维修等后期使用维护管理

费用由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



财政补助标准


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区内自 2018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12 月 31 日)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 5 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 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 10%。


即: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 3.5 万元 /台、五层住宅补助上限为 4 万元/台、六层住宅补助上限为 4.5 万元/台、七层住宅补助上限为 5 万元/台、八层住宅补助上限为 5.5 万元/台、九层住宅补助上限为 6 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 4.0.5 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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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 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 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补助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有关部门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补助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


  说明:


1. 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 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例如:某七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总额为 30 万元,自治区补助上限为 15 万元/台,我区区级补助上限为 5 万元/台。按照规定,该项目获批各级财政补助总额最多为 15 万元,因此自治区、我区补贴金额要按照其上限的比值(15:5)相应降低。

即自治区补助降低额为:20-15×= 3.75(万元),

区级补助降低额为:20-15×=1.25(万元);

最终自治区补助11.25 万元,区级补助3.75 万元。


实施程序、申请补助拨付程序、相关要求、保障措施


  实施程序 


(一)前期筹备阶段


1.签订协议: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业主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模式、工程设计方案和资金预算、费用分摊原则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等内容(可参考附件3、4)。

2.社区公示:加装电梯协议由项目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和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有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或有异议但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证明(可参考附件5、6)。


(二)规划审批阶段

1.提出申请: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区行政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根据原批准图纸已预留电梯井的除外),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并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2)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协议书,需包括双2/3以上业主及占用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并同意所送审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同时附同意加装电梯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3)实施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加装电梯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或已与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提交方式由区行政规划部门确定并公布,区行政规划部门应当为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2.材料审核:区行政规划部门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实施方案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符合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审查可适当放宽标准;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设计施工阶段

1.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实施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装电梯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实施主体应提供原房屋建筑的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设计基础资料,无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先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施工许可

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申请材料和提交方式由区住房和城乡部门确定并公布。

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采用告知承诺管理。实施主体应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并提交工程建设安全承诺书、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查的施工图等相关材料。


(四)安装验收阶段

1.设备安装:电梯安装企业在电梯设备安装前应当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组织项目工程各参建单位、电梯维护管理责任人、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等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只需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告知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应在6个月内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区城建档案馆备案。

3.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实施主体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应及时与业主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对新安装尚未移交的电梯,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营和维护管理。


 申请补助拨付程序 


既有住宅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应共同授权委托 1 名申请人(属于社会资本投资代建模式的则由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持以下材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⒈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 7);


⒉申请人(即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 4 份);


⒊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 4 份);


⒋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结算单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 4 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 4 份);


以上材料原件部分仅用于现场核验时使用。区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后 30 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含自治区财政补助)汇入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中填写的银行账户。


  相关要求 


(一)规划要求: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空间,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不应降低相邻公共建筑原有的日照标准,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尽量避免对拟增设电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构成导致通风、采光、通行等受到直接影响的严重遮挡。


在满足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符合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审查可适当放宽标准。


 (二)建设安全要求:项目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等工作,设计、采购、施工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进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各参建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项目实施主体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实施主体和各参建单位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方案。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分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加强监督管理。


(三)使用管理要求: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承担电梯的运行维护和安全运营责任,可通过协议委托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由其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受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可以是物业服务公司、电梯企业或业主代表。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承担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其他事项: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如遇房屋征收,加装电梯的补偿款为工程总价扣除政府补贴后的剩余部分,并按照加装电梯时各业主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我区相关单位参加。联系会议的职责是:统筹推进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相关审查和备案工作,对审批或备案中能够取消的流程和材料一律取消,能够简化的尽量简化。


(二)简化审批程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再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相关手续,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实施主体只需登录广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填表备案。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者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区自然资源局、区相关单位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专项受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积极协商调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在公示期间,若有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可向组织签订协议的业主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自行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业主或异议人可向项目所在社区或相关调解委员会等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其依照工作职责和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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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住建厅  临桂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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