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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男子杀害女友,逃亡28年后在临桂投案…终于判了!

家在临桂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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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男子因女友不愿意一起生活,将其杀死逃亡28年后,主动到临桂五通派出所投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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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苏某因为脾气暴躁,跟女友蒋某经常吵架,蒋某的家人反对二人谈恋爱,蒋某也有意疏远躲避苏某。在要求蒋某与自己一同生活遭拒后,苏某将蒋某杀死。之后,苏某逃亡长达28年,期间一直在广东躲藏,直到2019年他才向警方投案自首。9月1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男子因女友不愿意一起生活将其杀死

今年53岁的苏某是广西桂林人,初中文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与被害人蒋某系恋爱关系。因苏某脾气暴躁,二人经常吵架,蒋某的家人反对二人谈恋爱,蒋某也有意疏远躲避苏某。


1991年11月21日上午,蒋某与本村的朋友到县城观看县庆活动。当日中午,三人在电影院附近的农贸市场遇见苏某,蒋某看到苏某即拉朋友原路折返,苏某追上3人后带蒋某离开。



当晚12时许,二人走到某砖瓦厂附近坐在河边聊天。22日凌晨5时许,苏某要求蒋某与其一同去五通镇生活,遭蒋某拒绝。苏某以杀死蒋某相某,仍遭蒋某拒绝。苏某十分恼怒,抽出刀朝蒋某连续捅刺十刀,致蒋某多处内脏破裂当场死亡。


逃亡28年后向警方自首

苏某作案后随即离开现场外逃,2019年10月14日,苏某主动到桂林市公安局五通派出所投案。


庭审中,检方认为,苏某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且为逃避法律制裁,潜逃28年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自首从轻应严格掌握。


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愿意但无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他也写下了悔过书,称自己28年前杀了人,犯下弥天大罪后亡命天涯,深感悔恨选择自首。



他的辩护人提出,苏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检察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系激情杀人,相对于预谋杀人,犯罪主观恶性较轻;苏某一贯表现好,在本案案发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


苏某称,1989年左右,他跟在五通一家小饭店做服务员的蒋某成了男女朋友。过了一年左右,他和蒋某到县城开了家馄饨店,生意还可以。之后他跟蒋某提出两人回五通生活,蒋某说死都不会跟他回去。


他威胁蒋某说,不跟他回去不怕被杀吗。两人争吵了约10分钟,蒋某就说她不怕死,死也不会跟他回五通。他非常恼火,之后就用刀将蒋某杀死。苏某称,这把刀是他开馄饨店时买来带在身上防身的。作案之后,他跑到车站乘最早的一趟班车到桂林再乘车到广东,一直在广东、深圳躲藏。2019年10月,他到五通派出所投案自首。



犯故意杀人罪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苏某因被害人蒋某不愿跟其生活,发生争吵后,持刀将蒋某捅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但苏新喜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且为逃避法律制裁,潜逃28年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法院一审以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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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   平安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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