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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这三家医院,都被行政处罚了,原因竟是...

家在临桂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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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几则行政处罚信息,南溪山医院、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分别被行政处罚。



根据公示通报: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予以立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



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违法事实清楚,考虑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经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桂林市传染病医院)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一次性使用检查手套及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法于2020年7月24日申请立案调查。



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建议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检查手套1150副;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桂林市职业病防治院)

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将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桂林市职业病防治院)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0日申请予以立案。


依据相关法律条规,经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医院每一处问题都不能忽视,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问题,希望医院方能早日整改完毕,市民看病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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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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