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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这三家医院,都被行政处罚了,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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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示通报: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予以立案。
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违法事实清楚,考虑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桂林市传染病医院)
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建议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检查手套1150副;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医院每一处问题都不能忽视,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问题,希望医院方能早日整改完毕,市民看病更加安心!
【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