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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10村民阻止风电项目工22天,造成233万损失!被公诉…

家在临桂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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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人员到南山风电场阻工22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司损失233万余元……”


2021年3月24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某某等十人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一案。



案件

回顾



2006年6月28日,龙胜县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处(2006)第7号处理决定,认定龙胜平等镇南山草场土地中的小南山、大鱼塘一带为国家所有,并对平等镇太平村上社组村民持有的1006号《山界林权证》中小南山、大鱼塘一带的具体界限予以变更。



2011年至2020年4月,大唐桂林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立项后,相继取得位于桂林市龙胜县平等镇八十里大南山(广西侧)龙胜南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相应的批文和法律手续。

▲网络配图

2019年12月,大唐桂林新能源有限公司龙胜南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陆续开工建设,上社组部分村民认为风电场征用的小南山、大鱼塘一带土地为上社组集体所有,为获取土地使用权和征收补偿款,2020年9月4日至同年9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李某丙等人带领上社组部分村民到南山风电场二期项目施工现场,以语言阻止、用车辆、人员堵塞运输道路、拉横幅、插彩旗、搭建休息棚等方式阻止工人施工,致使南山风电场二期项目工程全面停工。



经广西中德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大唐桂林新能源有限公司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合计为2 339 195.33元。



2021年1月29日,本案十被告人及上社组村民向被害单位大唐桂林新能源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取得了大唐桂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等聚众阻拦南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施工,情节严重,致使南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无法进行施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公诉人对本案定罪量刑、社会危害性及警示教育等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表示认罪认罚。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为贯彻落实阳光司法、司法为民的宗旨,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审判质量,龙胜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0余人对本案进行旁听。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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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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