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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丨利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税费优惠政策

浙江贸促 2023-06-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7日发布系列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点击下划线文字可直达)。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税额减半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两部门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链接: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根据公告,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公告指出,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两部门还明确,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小微企业和科技研发

获多项税费优惠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两部门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同时,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两部门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政策链接: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2303/t20230327_3874898.htm


此外,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支持科技创新,两部门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链接: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经济日报、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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