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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第一责任人!这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2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除了落实校长责任,学校应当聘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等工作。学校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据了解,《条例》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校园欺凌防范,提出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工作制度、家校联系制度;强化弱势群体特别保护,提高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等内容,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基础上,对于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防治做出了具体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学生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具体表现形式,便于识别判断和及时制止,增强条例可操作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孙剑纲介绍。例如,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形式,具体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等六方面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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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央视新闻、人民网

统筹 | 周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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