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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就追究校长责任?更该做的是建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长效机制!

熊丙奇 光明社教育家 2024-04-16

教育家 · 快评

据央视新闻消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山西新修订《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2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就在9月26日,山西大同通报了对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处理意见,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这一处理就强调了校长是学校保护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发生在该校的欺凌事件表明,预防校园欺凌,必须建立起长效机制。据家长反映,自己的孩子被霸凌长达一年多时间,可发生这么严重的霸凌事件学校居然没有觉察,校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难辞其咎,但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长效机制,则是主因。


明确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这是为了“压实”校长的责任,切实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但是,校长这个“第一责任人”却不好当,有关统计显示,我国中小学校长是二十个“第一责任人”,包括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等等。在出现有关责任事故后,问责很容易,可直接追究校长责任。但是,面对这么多“第一责任人”,有的校长反而会什么都不愿意“负责”,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应该强化校长责任,但不是出了事故追究校长责任,而是要发挥校长的作用,重点推进学校的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学校的现代治理能力。


我国教育部门早就要求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等工作。而从现实看,有的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形同虚设,即有法治副校长,但基本不发挥作用;还有的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只是象征性地给学生作几次法律知识讲座。要让法治副校长提高学校法治教育水平,减少并杜绝校园欺凌事件,切实保护未成年学生,更应该强调他们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把未成年人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山西出台的《条例》要求,学校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这些其实就是校长应该做的重要工作。


因此,评价一所学校、一名校长是否真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应该看这所学校是否建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长效机制。要求学校、校长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应该按照《条例》督察学校建立起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机制,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等等。这远比在发生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后,严厉追究校长责任、强调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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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本文系“光明社教育家”公号原创作者 | 熊丙奇统筹 | 周彩丽《教育家》杂志投稿邮箱:gmjyjzz@126.com新媒体投稿邮箱:jyjzzxm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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