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美国人的交通事故处理
老友三年前从美国回来探亲,有次彻夜聊天中谈到“汽车王国”的交通事故处理。他一家旅居美国二十余年,驾车途中曾遭遇过两次交通事故,整个处理过程也颇具美国特色。
第一次是在1990年代初期,他们一家三口驾车以较慢的时速沿匝道准备驶下高速公路,后面一辆汽车突然咬尾撞上,老友的汽车后背厢除了一根拖在地上的排气管外几乎全部被挤扁了,老友对此事故的结论是,今后再也不买日本车了,价格便宜性能也不错但却很脆弱。出事不到十分钟,警车已不请自到,并未报警的他事后才明白,已有路过的热心驾车人已自觉报了警(美国人有此习惯)。后面的事更让老友惊奇了,警察到达后立即讯问两方当事人,双方均如实陈述事故经过,没有任何争吵,警察只是记录。
不到十分钟,救护车和消防车也相继来到,全家都未无大伤害的老友更感惊奇。救护人员立即将他一家三口强行推上担架,并用皮带拴住,皮肉基本无损的老友说自己能走,救护人员根本不容分说将他们捆在担架上,理由是“目前受伤情况不明,不得随意动荡,必须接受救护”。消防车在没有险可抢时的任务则是清扫路面。在医院处理完毕,警察立即给他开具一个书面通知,约定某月某日某时,去某交通事故简易法庭接受裁决(如果车主对警察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事情就更简单了,他自需去银行缴纳罚款就完事了),以后就是法庭和保险公司的事了。
处理事故的警察无权确定事故的责任,他(她)只是该项交通事故的证人,开庭后谁也不用争吵,更不必找什么熟人或关系,老友获得13000元赔偿,添5000元买了一辆比较新款的福特系列水星车。
第二次,老友驾车途中被一辆疑似违规行驶的车撞坏了保险杠,他在路边停下后,肇事车竟然还停在路中间。老友上前看后才知肇事车司机是一位年近八十岁的老太太,虽未受大伤,饱受惊吓的她却已无法再开车。她请笔者老友帮忙将车开到路边(美国还有轻微事故不得阻碍交通的习惯规定),等候警察处理。同样不到十分钟,警车不请而至。简单讯问双方事故经过并记录后(同样没有争吵或歪曲事实),由警车开道并由警察驾驶老太太的车送她回家(不存在扣留了驾照却还能自己开车的情况);另由警车开道将老友的车送到修理厂,并发给何日何地处理事故的书面通知。
数日后,在交通事故法庭上,双方(有时会由代理律师而非本人)在警察的证明下,独任法官不用一小时即文质彬彬地处理完毕。刚在美国居住不久的老友获得1200美元赔偿,去一废品场花100元购得了保险杠,自己抽空装上,还赚了1000元。肇事老太太明年的保险费肯定要增加,你换一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但必须提供前一家的缴费理赔记录资料。
2016年,在南方周末报上读到一篇旅美人士写的“美国交通事故法庭”判案过程,精明的中年女法官在一个小时内竟然就处理了四十宗交通事故案件。轮到该人士时,他事先就把自己被控疑似闯红灯的现场情况绘制了一张图纸,女法官认真看了图纸后,再简单询问了他和当天执勤并开违章通知的警察后,随即就做出了他没有违章的裁决,前后用了不到三分钟,站在女法官旁边的法警随即就招呼下一个当事人了。
在美国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可是犯了大罪,包括你做出了妥善安置但没有报警就离去的行为也属“逃逸”(有的州发生事故后无论大小均必须报警)。
看来美国人特别喜欢讲规则打官司,不爱争吵扯皮撒野动粗,遇事也不愿找什么“铁哥朋友和硬关系”,还非常珍惜自己的时间,因此,很少有人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打什么“疲劳战、关系战或持久战”。还有,大多数美国人把自己的信用与人格看得很重要,做过的事不会随意否认抵赖,而不愿真正履行实施的事也不会随意承诺或宣誓。
由此也联想起十多年前曾经读到一篇介绍国内外保险公司巨大差异的文章,关键词是:国外保险公司的名声是赔出来的,中国保险公司的名声却是打官司打出来的。让人费解的是,同样的行业、同样的规则在不同的“国情”中,竟然会出现如此天上地下的巨大差别。
这样的“国情与民风”肯定不可能形成于一年半载,估计更不会是什么“华盛顿思想、杰斐逊理论、林肯教导”或共和民主两党长期积极宣传教育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