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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向嫌疑人核实哪些证据?
一些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2009年重庆的“李庄案”,李庄被定罪的依据之一就是: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龚刚模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樊奇杭的供述。此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哪些证据内容的讨论。
刘律师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建议刑辩律师按照以下步骤来向自己的当事人核实证据:
一、当事人自己的笔录可以无保留地核实
当事人自己的笔录在公安侦查阶段签字前已经被他自己核实过,那么在检察院阶段,犯罪嫌疑人当然可以核实自己的笔录,而且此种核实非常有必要,因为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公安机关伪造笔录的情形。
二、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可以全部展示核实
因为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属于客观性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很难对在案的客观性证据进行毁灭、伪造,所以律师完全可以向当事人展示客观性证据,并进行核实。
三、同案犯、证人的证言该如何核实?
对此,刘律师并不完全认同。
首先,对于已判决生效的案件,其中同案犯、证人的言词证据向当事人核实完全没有问题,因为相关证据已经被固定,不存在串供、翻供等可能性;
其次,对于同案处理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言词证据,以及另案处理但尚未判决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证据的言辞证据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这里有一个朴素的诉讼程序问题:要确定一个人有罪到底是通过秘密地方式(不告知其他人对这个人的指控内容),还是通过相对公开的方式进行,事关基本的程序正义问题。在我们看来如果仅是在法庭上的几个小时(有些举证质证过程只有十几分钟或几十分钟)来告知被告人其他同案的被告、证人的言词证据并由此期待被告能在短时间给出充分的、合理的回应,完全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是明显侵害被告的基本权益的。
由此,刑辩律师通过恰当的方式来向当事人核实其他人的言词证据,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对指控自己的内容的充分了解。在具体做法上基于我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司法现状,刘律师建议刑事律师在向当事人核实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言词证据时,可以隐去被核实证据的主体身份信息,比如可以说“有人说你做了某某事,是否属实?”由此在最大程度上既保证了当事人对指控证据的知悉权,又能保证律师自己的执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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