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落实 | 《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蓝色雄心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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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BD COP15)达成了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GBF)》,确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愿景、使命和目标,为到2030年和2050年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绘制了蓝图。在全球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的惠益分享方面,GBF将会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如CBD前执行秘书伊丽莎白·穆雷玛在2022年世界海洋日所说,“全球海洋社区采取行动以落实集体雄心、行动承诺和实施方法的时机已成熟”。本文通过识别GBF中与海洋相关的内容,展望未来八年在全球海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落实GBF的重点领域。
GBF中的2050年愿景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到2050年,生物多样性得到重视、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从而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和维护地球健康,并为所有人提供必要惠益。"作为实现这一愿景的关键时间节点,2030年的使命也写在了GBF中:“采取紧急行动以制止和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通过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确保公平和公正地分享使用遗传资源所带来的惠益,同时提供必要的执行手段,使大自然走上复苏之路,造福人类和地球。“如果将前往2050年愿景的行动看成一次旅程,2030年前行动的目的是调整方向,而2030年后的行动则是在正确的方向上继续努力。
针对2050年愿景的实现,GBF设立了4个以成果为导向的2050年长期目标,同时以2030年为时间节点设立了23个行动目标,这些目标同时覆盖了陆地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2050的长期目标与针对2030年的行动目标在逻辑上是连贯的:行动目标是长期目标的支撑,长期目标是行动目标的指引。在解读和落实2030年行动目标的时候,需要瞄准2050年长期目标的落实。
行动目标
行动目标2和3要求增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与服务、生态完整性和连通性,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为落实长期目标A奠定基础。
关于海洋,行动目标2要求到2030年,确保至少有30%的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地区得到有效恢复,以提高海洋和沿海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生态完整性和连通性。行动目标3要求到2030年,确保并使至少30%的沿海和海洋地区(特别是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特别重要的地区),通过具有生态代表性、联系紧密和公平管理的保护区系统和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目标2提出的是针对特定区域(退化地区)的普遍要求,而目标3则是对普遍区域的特定要求(采用保护区或者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尽管表述上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作为少数的定量目标,这两个目标是可以通过直观的数据进行评价达成效果的。从现有的对于爱知目标11中保护10%海洋的评估来看,不少机构只评估了海洋保护区的覆盖面积,而将概念范围更广的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排除在外,也有机构将保护区的限制严格程度和实际管理情况纳入评估范畴。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水域,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低垂的果实”基本上已经摘完,到2030年的工作重点将是对生态重要区域和利用密集区域重叠之处的再调整。而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2023年3月《公海协定》的通过则为在公海上设立包括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提供了行动的通道。在公海的保护行动将会是30%保护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海协定》将促成不同国际机制间的合作。
行动目标10和13旨在通过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及其惠益分享来满足人们的需求,为落实长期目标B和C奠定基础,其中行动目标10侧重于生物多样性中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行动目标13关注的是遗传多样性。
关于海洋,行动目标10要求通过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如大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友好的创新方法的应用)来确保水产养殖业和捕捞渔业得到可持续的管理和发展,促进鱼类种群的复原力和生产力以及供应链生产效率。在区域尺度的人类活动影响下,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持续下降,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全球多数鱼类种群正面临过度捕捞威胁。近数十年来,捕捞渔业一方面在对鱼类种群丰度及其自然补充机制了解有限的情况下盲目扩大产能,另一方面通过技术革命迅速提升捕捞效率,导致大部分鱼类种群已经被充分捕捞甚至过度捕捞。这意味着传统的利用和管理捕捞渔业的方式难以为继,亟需向可持续利用和管理转型。水产养殖业则既面临着能源、废物管理等环境问题,又涉及捕捞渔业所面临的全球性生物资源挑战。就生物资源角度而言,养殖饲料仍然来自于野生饵料鱼种的捕捞,而关于这些鱼种的种群评估报告较少、已评估的鱼种多处于过度捕捞状态。就环境角度而言,水产养殖一直受到陆源污染的威胁,同时,水产养殖本身也会导致富营养化及污染。因此,水产养殖的发展也亟需向可持续方向转型。除了这些本地影响,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在影响海洋的物理和化学变化,例如海洋的暖化和酸化,这些变化正成为本地环境影响的风险乘数。
关于海洋,行动目标13要求确保公正公平地分享利用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以及与海洋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并根据适用的国际获取和惠益分享文书来促进海洋遗传资源的适当获取。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议题始于生物勘探活动。生物勘探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探寻蕴藏在生物遗传资源中的经济、科学、生态乃至美学价值,包括科学家利用遗传资源实现知识创新并用于非营利目的的科研活动,以及促使制药、化妆品、食品等部门实现重大突破,引起遗传资源商业化的活动。生物勘探的发展伴随着日益显著的环境破坏和利益分配问题,规制的缺失将给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全球生物多样性埋下隐患,亟需国际治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物勘探活动从陆地走向海洋,又从国家管辖的范围内走向国家管辖的范围外。对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CBD及其执行文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率先提出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可供适用。在国家管辖范围内,针对海洋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还可以参照《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2023年3月通过的《公海协定》对获取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ABNJ)的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惠益分享进行了规制,平衡科学研究自由与惠益分享,并以公平公正为目标,设立了货币惠益和非货币惠益分享机制。
行动目标18和19提供了执行GBF和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工具和解决方案,其中行动目标18关注激励措施的运用,行动目标19则关注资金投入。
关于海洋,行动目标18要求从最有害的激励措施开始,到2025年消除、逐步淘汰或改革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有害的激励措施(包括补贴),并扩大对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积极激励。在海洋领域,有关渔业补贴的探讨汇集了全球关注。渔业补贴原本更应该主要补贴手工渔民,保障粮食生产和生产者的生活水平。然而实际上,渔业补贴大多流向产能过剩而造成鱼类种群被过度捕捞的工业渔业,成为“有害”的补贴,使得濒临崩溃的渔业资源雪上加霜。联合国SDG14.6“禁止助长过剩产能和过度捕捞的渔业补贴,取消助长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IUU)捕捞活动的补贴”,全球渔业补贴谈判由世贸组织(WTO)负责推进。2022年,WTO部长级会议最终通过了《渔业补贴协议》,取消了用于IUU渔业补贴和对已经被过度捕捞的鱼类种群的补贴。这一成果给长达22年之久的谈判旅程树立了重要里程碑,并给未来谈判进程奠定了积极基础。“导致产能过剩”的补贴类别因为其定义复杂和争议等原因,则留待后续谈判进程进一步解决。
针对长期目标D中资金投入这一执行GBF的关键要素,行动目标19提出了7个具体的途径以实质性地逐步提高所有来源的资金投入水平,用以支持包括海洋和沿海区域在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将进一步缩小资金缺口的年限延长到2050年。海洋保护资金需求主要来源于对海洋的直接保护以及渔业可持续发展,并将随着上述海洋保护相关目标的落实以及其他涉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逐步增长。海洋保护目前主要的资金来源是慈善资金和官方发展援助。然而在各项主要保护资金来源中,海洋保护获得的资金都是最少的。为了从资金角度加强海洋保护相关目标的落实,国际社会需要对已有的投资进行追踪和监管,使其获得有效分配和高效利用,并动员更多不同渠道的资金投入。这一方面需要增加公共资金和慈善资金对保护和可持续管理所需的的直接投入,在可持续管理的框架下,近十年兴起的蓝色金融可以将私营部门的资金投入引入到可持续的涉海产业(如可持续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的发展当中,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养护生物多样性、防治污染和可持续利用资源。如该目标提供的具体途径所示,国际社会可以增加对最不发达国家(LDCs)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的官方发展援助;通过混合融资、影响力投资等创新的金融解决方案撬动私营资金的投入,让私营部门投资者参与到海洋保护的全球行动之中。
小结
本文从海洋的视角对GBF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展示了GBF的“蓝色雄心”,并识别了为在海洋领域落实GBF的关键领域。接下来的“促落实”系列文章将进一步逐一解读这些关键领域行动的机会与挑战,为落实GBF的行动“划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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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来源:bert b,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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