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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上一个悬而末决的问题

黄万盛 凝听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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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学术月刊》1980年03期







“道德的阶级性和继承性”讨论历时很久,从一九五七年起,断断续续就有关于这一问题的文章在报刊上展开争鸣。到了一九六三年,关于这一问题讨论的战幕就全面拉开,酿成了一场规模浩大、声势激烈的大论战。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掀起,才僵旗息鼓。
对这场讨论应当怎样看?讨论中提出的“农民阶级有自己的道德论、道德体系”;“统治阶级道德与被统治阶级道德根本没有一致性”:“历史上统治阶级道德是不能继承的”等等观点,是否还有可以商榷的余地?近年来,这些仍是学术理论界经常关心的问题。 一九七八年年底,北京地区伦理学座谈会,去年济南哲学规划会以及上海《学术月刊》社召开的“回顾与展望”座谈会上,都有人对这场讨论及讨论中涉及的观点提出重新评价的意见。可见,回顾和总结这场甚有影响的讨论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讨论涉及到伦理学的许多基本问题,为便于这一问题的继续讨论,这里,削枝强干、删繁就简,仅对当时较为集中的几个问题及不同观点作一综述,并简单地谈谈我的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一、“阶级的道德”的含义究竟是什么?
有的同志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提出:“所谓阶级的道德也就是统治阶级的道德”,“统治阶级的道德论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成为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论,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了”。后来,他又补充说:以为在历史上只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并不存在,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所谓阶级的道德,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不少同志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认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由于敌对阶级的存在,总是有两种对立的道德,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统治阶级的思想和道德,尽管占统治地位,但这种情况却不能得出阶级的道德就是统治阶级的道德,的结论,就是所谓“一般情况下”的补充说法“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从阶级出现开始,就发生了对立阶级利益之间的斗争,有阶级斗争就必然产生维护阶级斗争利益的道德观念,尽管在某些时候阶级斗争的形式比较隐蔽,斗争的程度不够激烈,被统治阶级维护阶级斗争利益的道德观念也许是不够明确的,但是否认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阶级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否认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阶级有仇视统治阶级的奴役、剥削行为的道德观念存在,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农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斗争,既没有达到要求人在法律上平等的程度,这就不自觉地维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维护了地主阶级的封建等级道德,从而农民阶级的道德和地主阶级的道德具有了同一性,同时也表明农民阶级的道德是受地主阶级的道德所`奴役,和`支配,的。”有人批评了这种观点,指出:“既然`人在法律上平等要求’是资产阶级道德的标志。可见达到`人在法律上的平等,程度也不可能是农民阶级的道德。”

由此看来,无论如何,被统治阶级注定没有自己的阶级道德。或者说,农民的一切要求,既是农民阶级的道德,又是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这不是道德的阶级界限又消失了吗?并明确提出:“刻苦耐劳,富于反抗地主和贵族的黑暗势力的革命精神,是我国历代农民的道德准则。”另有些同志还提出:“农民阶级的道德是有机联系的,其中有核心,有主次,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农民阶级道德的核心是与封建道德核心—忠君相对抗的,即造反。 搞清“阶级的道德”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这无疑是讨论道德的阶级性与继承性问题的一个前提。但是,首先,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讨论道德呢?是广义的道德,还是狭义的道德?是把道德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形态,还是仅仅看作一种实践活动?(当然,这两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
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是有他们的一整套道德思想体系和道德实践活动的;农民阶级有自己的道德实践活动,这是历史事实,但是有没有本阶级的道德思想体系呢?
其次,阶级的道德都是一定阶级从自己的阶级利益中引伸出来的,那么农民的阶级利益是什么?或者就按有些同志的讲法,叫做阶级地位吧。当然,农民阶级是受压迫、受剥削的阶级,但是这样概括农民的阶级地位,对于奴隶阶级、无产阶级也都是一样的。

因此,必须考察一定生产关系条件下的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阶级地位及由此而产生的阶级道德。农民的道德是与地主阶级道德相对抗的,但是这种对抗是在封建生产关系中的对抗,而不是代表两种生产关系的对抗。这样来看问题,说农民阶级的道德仍然具有封建性质,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不相抵触。
最后,阶级对抗在各个不同社会中的表现形式与实际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农民阶级与无产阶级同是被压迫、被剥削的阶级,但农民阶级不是新生产关系的代表,而无产阶级则代表了新的生产关系,因此,说无产阶级有自己的道德思想体系是言之成理的,说农民阶级也有自己的道德思想体系恐怕缺乏根据。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见,不掌握精神生产的资料,是不可能产生精神生产的产品的。


二、统治阶级道德与被统治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
对此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统治阶级的道德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之间是有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过去统治阶级的道德论在一般情况下是起了欺骗、毒害人民的作用的”
但是,反过来,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不是也曾对统治阶级的道德起过什么作用呢?……也是起过的。就统治阶级内部而论,……他们之中也还有些好人,其中有些好人还办了些大好事例如岳飞抗金、阎应元抗清,汉朝的苏武、元朝的郝经,这些好人是有他们自己的阶级道德的,但是决不可能完全不被广大人民的道德所影响,在一定情况、一定范围内作出符合于人民利益的事情。
有些同志则进一步具体化了,他们认为:统治阶级的道德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是有一致性的。“当统治阶级处于上升时期,……由于它与人民群众的根本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在反对旧统治阶级这一点上他们还有共同利益,这样,…某些思想家的道德论中,有些个别道德原则,在当时曾经起过进步作用”“在面临外族入侵,民族矛盾十分尖锐的年代里,由于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封建地主阶级中的个别政治家或代表人物,就可能或者从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或者从同情与关心民众疾苦出发,做出客观上有利于人民的事情来”,“这些思想有人民性的一面”“封建地主阶级内部又有不同的阶层,有着复杂的矛盾斗争与派别倾轧”“某些个别代表中小地主阶层的政治家,有可能提出一些改良主张,这类地主阶级内部有远见的政治家中,有人可能提出个别有见解的道德思想。还有的人则明确提出:对立阶级的道德是有同一性的,一般地说,就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中包含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成分在内,或者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中包含统治阶级的道德成分在内。但这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道德或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由两种对立阶级的道德简单地相加而成的,而是说统治阶级的道德或被统治阶级的道德的有机组成中包含着有对方的道德成份在内,这并不是抹煞两者的阶级性,把两种对立阶级的道德等同起来,而是说两种对立阶级的道德是对立的统一体,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同一的一面。”


上述这些意见,有很多人表示异议。有人认为:“对立的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只能是相互斗争的关系,而不是别的。因为阶级道德所反映的阶级利益是不可调和的、不可改变的,统治阶级道德,无论某些被统治阶级成员怎样自愿地去执行和维护它,它总还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统治阶级道德,不可能变成被统治阶级的东西。反之也是一样,被统治阶级的某些道德规范或道德品质无论怎样表现在统治阶级的任何成员身上,它总还是维护被统治阶级利益的被统治阶级道德,不可能成为统治阶级道德体系中的东西”。
决不能因为剥削阶级道德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从而模糊了它们的阶级性质。因为道德毕竟只有阶级的道德而没有超阶级的道德,剥削阶级的道德对当时的劳动人民来说,在本质上并不代表他们的利益而是为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所以它又有自己的鲜明的阶级性。
一个阶级的道德保持自己的阶级性和维护对方阶级的利益,是根本矛盾的”,“这样的中性道德是没有的。除此以外,还有第三种意居:“统治阶级的道德和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矛盾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
首先,两者互为依存,没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就没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没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也就没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因此,这两种道德,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
其次,矛盾的双方也是互相转化的。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时,他们的道德也是占统治地位的,而当农民起义时统治阶级的造反是大逆不道,的道德就不灵验了,广大农民的“迎闯王、迎闯王,闯王来了不纳粮”的敢于反抗统治阶级的道德就占了统治地位了。


还有人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存在着两种互相对立的阶级道德”,但是,同一阶级社会的两种道德之间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是因为这两个阶级同处于一个社会中,它们的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不能不具有同一的时代背景;更因为他们互相斗争,互相要用自己的道德武器来战胜对方。
从上面的引文中可以看出:争论的各方并不否认对立阶级的道德存在着斗争性。因此,“对立阶级道德间的关系”,在这次争论中的关键问题集中在对立阶级的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性?这种同一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其实,这个问题不只是这次争论中才提出来的,对立阶级之间是否存在着某些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否存在着共同的人性等等,问题不过是用了不同形式来涉及这个间题。这在伦理学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是个争论已久的问题。
但是,在当时情况下,这次讨论中的某些有关对立阶级道德同一性的论述客观上受到了当时另一场大讨论的影响,即关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大论战。一些主张“同一性”即指对立阶级道德之间的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或互相包含的观点就被指责为“唯心主义的‘合二而一’论”。经过形而上学抽象的同一,导致了二混为一,导致了阶级界线的混淆。今天,关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论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橙清,这可能使得我们在讨论对立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时,容易搞清一些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由于无产阶级还没有夺得政权,由于当时整个马克思主义还处在创立巩固的阶段,还存在与形形色色的空想社会主义划清界限的艰巨任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特别强调阶级斗争的方面,这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
但是,如果因此便以为马克思只讲对立道德之间的斗争性,而不讲共性的一面,这也是片面的。马克思曾经说过“……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国际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又在“道德和正义”“这些字眼已经妥为安排……不可能为害,的条件下讲到:“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讲到共同道德的那段话更是人所共知的:“对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道德论必然是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的。从动产的私有制发展起来的时候起,在一切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切勿偷盗。”此外,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讲到的“简单的行为准则”也是众所周知的。毛主席还讲到不同阶级也有“共同的美”。如果,我们把美看作是广义的,也包括内在美的话,这就多少也包含着共同道德的意思了。
我想,假使把上述这些思想看作革命导师偶尔的“疏忽”,是不会有人同意的。那么,我们就应当正视它,而不要回避它,认真地研究、分析那个共同道德究竟是些什么了它在对立阶级道德之间的“同一性”中究竟占什么地位?而不要取那种一闻“共同道德”,即象遇狼会虎一般,草木皆兵、义愤填膺的不科学态度。 

三、旧的统治阶级的道德能否批判地继承?
这个问题是整个讨论的核心所在,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各个观点也是丰富多彩的。 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封建道德,还是资产阶级道德,无产阶级都可以批判地吸取其中某些部分,使之起本质的变化,从而为无产阶级的政治、生产服务。例如,忠孝节义,礼义廉耻,这些道德观念是为过去的统治阶级服务的,但也可以把它改造,使它为社会主义服务。例如民主、自由这两个概念,在资产阶级兴起初期对反抗封建制度的束缚来说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他们指出可以批判继承的原因是:道德不是永恒不变、万古一致的;某些民族英雄、革命领袖和其他杰出的人物道德品质是可以批判地继承的,例如岳飞、史可法、文天祥的爱国主义就可以去其糟粕,继承其精华部分;过去被统治阶级由于个体生产的限制都有其自私的一面,只是绝大多数人具有某些美德,有极少部分是坏人;反过来也是一样,历史上的统治阶级绝大多数是坏人,但少数还是好人,他们具有的某些美德可以继承。 也有人认为:“历史上统治阶级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的道德规范、其根本观点,是不能继承的,应当全盘否定。但是,除此而外,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统治阶级中某些思想家,历史人物所留下的个别思想材料中,有些东西,我们还可以借鉴,可以批判地吸取。”
如统治阶级上升的革命的时期的东西;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气节等可以批判继承;又如:历史上民族斗争中的某些英雄人物的品质可以继承;再如,某些有远见的地主阶级政治家的主张,象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即可批判地继承。


还有人指出:“统治阶级的道德不可以批判继承的看法是错误的,这一看法的错误在于割裂了新旧道德的联系,只看到变革,不看到联系。”还以各个社会阶段为例说明:“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在战争中是把俘虏杀死的,到了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产生了人剥削人的可能性。于是不再把俘虏杀死,而保留其生命。这样,奴隶主阶级的道德有了两面性,不杀俘虏,保留其生命,是`对人民有利的一面’;把俘虏变为奴隶,而加以奴役,是维护`剥削、压迫人民的一面,。前者是要吸收继承的,后者则是要批判扬弃的”“地主阶级道德的两面性,其维护封建剥削压迫的一面,是要批判扬弃的;而其承认农民是人,不允许随意杀害的一面,则是要吸收继承的”。
资产阶级道德,一面是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与压迫,一面是承认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前者是要批判扬弃的,后者则是要吸收继承的。因为无产阶级、废除阶级的要求,是以继承这些道德为前提的,如果说无产阶级、废除阶级的要求中不继承统治阶级道德的不杀俘虏,承认农民是人,承认人在法律上平等的一面,那无异是说无产阶级的道德是反对不杀俘虏、承认农民是人、承认人在法律上平等的,这当然是荒谬的。 对于上述三种在不同程度、不同方面肯定封建统治阶级道德可以批判继承的观点,都有不少反对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封建道德中的`忠,和`孝,是不能继承的。”“只能坚决摒弃,彻底埋葬。”另一种意见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存在着反动的和革命的两种对立的民族道德传统。作为统治阶级的道德,可以说没有什么可以继承的东西。但是,当封建地主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时,他们的道德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和革命性,这是可以批判继承的。关于继承历史上民族英雄的道德品质,以岳飞为例,广大人民歌颂的是与当时人民利益有联系的爱国思想,而统治阶级所欣赏的是忠君死节的精神”,对我们来说,就要“突现出他保卫祖国,维护人民利益的人民道德一面”“这种人民道德成份还要加工改造才能成为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思想的原材料或有机部分。这就是经过阶级分析的质变过程。”即使对历史上统治阶级上升时期有一定积极作用的道德思想,无产阶级也不能一概地说它可以批判继承。“因为:1.可以肯定的,并不就是可以继承的。2.昨天是进步的,今天可能变成落后、甚至是反动的。3.即使是有统治阶级上升时期的积极的道德思想,但同时还应看到存在着比它更先进的劳动人民的道德。我们所能批判继承的是劳动人民的道德传统。”“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是地主阶级利益的体现,是牢笼、统治农民的精神锁链。只有封建性,没有民主性。只是糟粕,没有精华。”
从上面各种观点的分歧中不难看出,关于统治阶级的道德究竟能否批判地继承的问题,关键是集中在我们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评价统治阶级的道德?以什么原则来衡量统治阶级的道德能否批判地继承?这些问题实际上是个历史观的问题。我认为有这样几点是可以进一步认真研究的: 首先,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者,讨论道德的继承性,究竟是讨论对于它的主观选择,还是研究道德发展的历史延续所表现出的客观规律性,以及人们对于这种规律的认识与利用。换句话说,即道德的继承性这个命题有没有它的客观对象?任何事物都是以过程来展开的。恩格斯说:“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以及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前进的发展,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暂时的倒退,终究会给自己开辟出道路,—这个伟大的基本思想,特别是从黑格尔以来,已经如此深入一般人的意识,以致它在这种一般形式中未必会遭到反对了。”
既然历史是一个客观过程,那么作为组成历史的各种具体方面也毫无疑义是各种具体的过程。它不是人的意志可以随心所欲地摆弄的对象,而是循着客观规律前进不已的。就以“忠君”为例,谁都知道这是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是为无产阶级所唾弃的封建道德糟粕。


但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我国却出现了以“忠君”为核心,几亿人唱“忠”字歌,跳“忠”字舞,甚至做“忠”字操的现代迷信。再如“义”也是封建道德规范,十多年来,直至今日,拉关系,走后门,哥们“义,气,这些陈腐的道德观念还在相当多的一部分人中存在着。
为什么理应被摒弃的腐朽的道德观念,仍然盛行?仅仅用个人意志是难以说明的。必须正视它发生或出现的现实条件。这确实是一种悲剧性的历史延续,它不是我们的意志可以随意选择,而是受客观规律所支配的。
研究道德的继承性不应当撇开道德的客观的历史延续,相反,应当以此为基础去分析它的客观基石和发展规律,这样道德的继承性才不是主观的臆想而是在客观映象基础上的科学总结。可以把这称为研究道德继承性的出发点,这是需要重视和探讨的。 其次,我们讨论道德的继承性,涉及到前面曾经指出的问题,究竟是把道德看作一种实践活动,还是把道德看作一种思想意识形态。如果是后者的话,把旧道德看作是一种历史性的思想材料加以批判继承,历史唯物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几点看法,一般地来说是可以为大家所接受的。任何一个时代的思想意识形态都有两个来源,一是它的现实的经济基础,二是历史上的思想遗产。这样,剩下的问题就是对思想遗产取什么标准的问题了。 因此,第三,与上述两点有关的就是道德继承问题的标准何在?从上面各种见解中看到,有不少同志是以阶级性为标准的,或者说是坚持继承问题上的党性原则。但是,对于意识形态的继承性,仅仅以阶级性作为划分标准,有些便无法说明。
拿哲学来说,哲学是一种阶级性极强的意识形态,因为它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任何一种哲学思想都有鲜明的党性原则。黑格尔的哲学是为普鲁士王国服务的反动的官方哲学,按阶级性划分,它与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是水火不相容的。但是,马克思挖出了它的合理内容,经过批判改造,创立了无产阶级的战斗世界观。
这里,如果要讨论标准的话,可以说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有合乎科学性的内容,有合乎人类进步事业的合理内容,标准在于科学性与人民性。这样,并不排斥阶级性,无产阶级代表着整个人类的发展方向,它所坚持的阶级性毫无疑问应当是合乎科学性、人民性的。这是阶级性与科学性、人民性的辩证统一,并且,这样看待标准问题是否更加合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呢? 

四、道德继承性中的方法论问题。
有些同志认为:由于“把无产阶级的道德和过去的统治阶级道德说成‘一码事,而不是’两码事,因而认为无产阶级可以‘继承’‘吸取’过去统治阶级的道德。”他们“显然忽视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阶级分析,实际上,用抽象的`字面意义,来代替它。”我们必须坚持阶级分析,不能只看“字面意义”字,名词和概念根本不是一回事。字都是一个,但它所反映的内容却可以根本不同。’还有人认为:研究道德遗产的继承问题,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斗争观点作为指针,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这就是要:第一,道德的阶级性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的,而不是从个人角度说的,因此,绝不能混淆了阶级道德之间的原则界限。第二,道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的阶级性表现在个人身上是很复杂的,但本质上仍然是阶级关系及阶级斗争的反映,第三,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在一定条件下,不同阶级之间可能有共同相通的地方。另外,不同阶级之间,不同时代可能会通用或沿用一些道德术语作为表述的工具,但“决不能把这种抽象的表述工具即语言上的问题,曲解为道德原则的`一般意义,,从而主张抽象地继承。” 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先无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是一个道德命题,它不是一两个字,也不是单个的词,怎么能说只是名词的沿用呢?对于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关系,应当是先集体、后个人,范仲淹在一定程度上是表述了这一思想的,我们继承的就是这个东西,怎么能说,仅仅是名词沿用,而毫无思想内容呢?” 这些不同看法,总起来还是哲学史研究中经常碰到的继承方法的讨论,我国曾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批判了“抽象继承法”即冯友兰先生曾经提出的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是可以继承的”观点。最近张岱年先生对于“抽象继承法”的批判提出了异议。我认为,他的看法是可取的。他说:“冯先生所提出的见解确有错误,但其错误不在于他主张区分哲学命题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而在于把这种区分看作继承的主要方法,没有把区分精华和糟粕看作批判继承的主要方法。”
事实上,任何一个哲学或伦理学命题都有其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在坚持对这两种意义加以区分糟粕和精华之后,符合科学性、民主性、革命性的都是可以批判继承的。马克思主义对于继承人类文化遗产的方法是历史分析的方法与阶级分析方法的辩证统一。割裂两者的关系,只是片面强调阶级分析的方法,无疑会导致继承问题上的阶级标签主义和虚无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历来反对的非科学的态度。 道德的阶级性与继承性问题是伦理学上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尤其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主义及“斗争哲学”的干扰,这一问题被搞得更加混乱,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也出了“道德贫困”的现象。因此,开展讨论,搞清这个问题,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促进现代化建设是极为必要的。应当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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