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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

2017-08-08 浙江之星律所 浙江之星律所

马光俊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侏儒街办事处等地矿行政决定案


【裁判要旨】

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若通知的内容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

原告:马光俊。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侏儒街办事处、武汉市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武汉市蔡甸区林业局、武汉市蔡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马光俊经营的蔡甸区侏儒街天顺采矿厂因毁林采矿,引起周边群众上访。湖北省林业局先后致函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要求责成相关部门对原告实地开采的土茧山山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2006年12月29日,被告蔡甸区人民政府侏儒街办事处(以下简称侏儒办事处)、蔡甸区矿产资源管理总站(以下简称蔡甸矿产总站)、蔡甸区林业局(以下简称蔡甸林业局)、蔡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蔡甸安监局)、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以下简称蔡甸公安分局)制定了《整治方案》,整治期限至2007年12月30日,到期采石厂自行退出,无条件关闭。五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整治协议》,明确原告要严格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有序整治,不得滥采乱挖,切实排除隐患,确保周边村民生产、生活安全和安定;整治期间,如有毁林或安全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采石厂。2007年5月,附近村民反映土茧山采石厂毁林违法违规开采,经蔡甸林业局调查确认原告确有超范围开采毁林的违法事实,蔡甸安监局经调查也发现原告超高超陡开采存在安全隐患。2007年12月31日,五被告共同制发了《关于停止蔡甸区国有洪北林场森林地带石材开采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停采通知》),要求原告停止开采行为。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称,《停采通知》所依据的《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停止蔡甸区国有洪北林场土茧山森林地带石材开采行为的函》(以下简称省林业局函)、《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整治方案》、《整治协议》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诉请撤销《停采通知》,并判令被告颁发采矿许可证。

  被告辩称,《停采通知》是依据《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省林业局函、蔡发(2003) 8号文件以及《整治方案》的要求作出的,合法有效。《停采通知》是在《整治协议》期限届满终止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表现,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可诉性。根据省林业局函和蔡发(2003) 8号文件也不应续办采矿许可证。

审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依法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监管职责,有权对其辖区矿产资源开采实施监督和管理。被告蔡甸林业局、蔡甸安监局查获原告在开采期间存在毁林及超高超陡违法开采的事实,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有权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停止采矿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提出五被告作出停止采矿行政决定所依据的省林业局函、《专题会纪要一》、《整治方案》和《整治协议》不属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属实,但以上材料是相关行政机关或政府针对土茧山违法开采提出的整治意见和具体措施,应属事实依据或证据。五被告认为《停采通知》虽未援引法律依据,但并不影响其作出责令停采行为的合法性,故对于原告以《停采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要求撤销其行政决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理由正当,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马光俊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侏儒办事处等五单位鉴于上诉人马光俊临时林地占用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限,根据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停止蔡甸区国有洪北林场土茧山森林地带石材开采行为的函》和2006年12月22日蔡甸区政府专题会议,以及五单位按照湖北省林业局要求联合制定的《关于停止蔡甸区国有洪北林场土茧山森林地带石材开采的整治方案》与马光俊在2007年1月20日签订的整治协议,作出《停采通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马光俊请求撤销该《停采通知》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停采通知》是侏儒办事处、蔡甸矿产总站、蔡甸林业局、蔡甸安监局、蔡甸公安分局为保护土茧山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山林植被和矿产资源,根据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停止蔡甸区国有洪北林场土茧山森林地带石材开采行为的函》和2006年12月22日蔡甸区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共同作出的,符合武汉“两型社会”建设总体要求,亦是武汉“两型社会”建设组成环节。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上诉人马光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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