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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

2017-09-23 交通运输部 法律法规信息库

(交运发〔2016〕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共7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做好《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件出台的重大意义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两份文件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和广泛吸收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企业及从业人员、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凝聚了各方共识。两份文件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了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充分考虑了传统行业长期积累的复杂历史矛盾和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注重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的统分结合,是当前稳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体制改革和新业态创新规范发展的现实选择,对于指导地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改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促进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领会两份文件的核心内涵,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住改革机遇,积极稳慎推进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迅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一是做好宣贯培训。交通运输部将于近期召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同志,全面解读《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对关键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宣贯方案和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分级宣贯培训工作,对所辖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宣贯培训,确保各地全面、准确、深刻理解两份文件。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责任主体,两份文件在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发展方面,赋予了地方充分的自主权和政策空间。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两份文件为依据,结合地方实际, 42 35572 42 15262 0 0 3242 0 0:00:10 0:00:04 0:00:06 3242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重点,细化政策措施。既要适应“互联网+”发展形势,勇于改革创新,也要考虑各地行业发展现状,积极稳妥、依法推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回应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的普遍关切,也要兼顾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理利益,统筹各方诉求,确保改革政策取得最大公约数、措施可行、操作性强。对经营权改革、网约车规范管理落地政策的推出及过渡方案等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各项改革工作稳妥顺利推进。各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守土有责,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三是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交通运输部已同步完成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的修订,相关配套标准等也正在制修订过程中。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两份文件,抓紧对现有地方性出租汽车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政策进行梳理,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尽快按程序提请修订,并同步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政策文件,健全法规体系,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各地要加快推进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发挥城市公交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建立公共交通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通达性,增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便利性,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舒适性,努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四是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既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维稳工作的责任主体。两份文件的出台为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但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部分地区不稳定态势仍可能反复。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握好改革节奏,和公安、维稳、应急、网信、宣传等部门一起,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和驾驶员一线,动员出租汽车企业认清行业发展形势、主动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各地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主动作为,做好改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间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利益各方依法依规表达诉求,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每天收集分析舆情动态,对于发现的不稳定苗头和因素,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应对,切实防止酿成群体性事件。对非法营运活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两份文件精神,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天向部报送行业稳定相关情况。

 

五是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对两份文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改革内容以及各城市的改革方案,要反复讲、深入讲,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同时,密切监测当地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为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打好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攻坚战,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领导挂帅,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宣传、维稳、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网信、法制以及工会等多部门参与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联合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改革组织保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本地区各城市改革的督促指导。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辖区内有关城市的实施细则,请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四)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五)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地要成立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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