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

2017-10-28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信息库

(法释〔1999〕13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