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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4)

2017-11-01 法律法规信息库

(法发〔1994〕21号 高检会〔1994〕37号  1994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司法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1990年7月6日法(研)发〔1990〕11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1990年7月9日法(研)发〔1990〕14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1990年7月10日法(研)发〔1990〕15号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30日法(研)发〔1991〕47号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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