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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2017-11-13 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法规信息库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现将《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两个责任”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现就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认清重大意义。深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峻复杂形势的认识,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深刻领会落实主体责任对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

 

2.坚守责任担当。自觉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狠抓严明纪律、狠抓作风建设、狠抓惩治腐败,真正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3.做到务实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建设相融合,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二、明确主体责任划分,切实种好“责任田”

 

4.党组担负总责。院党组担负全面领导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分析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规划,部署落实任务,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5.突出第一责任。党组书记是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检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督促院党组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监督其他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的责任。定期听取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6.明确分管责任。班子成员和检委会专职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党组负责。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落实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督促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并监督纠正。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分管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

 

7.践行“一岗双责”。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定期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视廉洁自律教育,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管理机制。各党委、总支和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各自的主体责任落实好。

 

8.落实协同责任。办公厅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对党组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议决事项进行检查督办。机关党委负责落实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工作。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按照管辖权限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机关党委、政治部和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对本院机关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动态、成果宣传报道并协调相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案件集中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及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9.规范选任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在选人用人方面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根据中央精神修订完善机关厅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和机关厅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办法,规范选任程序,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科学确定权重比例,努力提高干部工作质量。

 

10.树立正确导向。坚持选拔任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坚决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和“带病上岗”,确保干部选任工作风清气正,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11.强化监督制约。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坚持纪检组监察局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注重群众监督,进一步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制度。

 

12.严查用人腐败。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治理拉票行为,对干部群众反映的用人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问题及时组织核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3.坚持常抓不懈。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和紧盯不放、锲而不舍的精神,打好改进作风的持久战,坚决纠正“四风”和执法作风问题,巩固整治成果。从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具体问题抓起,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加强日常管理,坚决防止反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巩固和深化“庸懒散奢”问题集中整治专项活动成果,不断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14.坚持预防为主。真正从爱护干部出发,坚持在作风问题上大小问题都要抓,对不公正、不廉洁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警醒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管住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敢于顶住来自内外部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的干扰,心存敬畏,不存侥幸,防止小错铸成大错。

 

15.坚持领导带头。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成为讲政治、守纪律的表率,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带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凡要求机关干部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干部保持良好风气。

 

16.严格制度执行。注重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审批制度,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高档消费等,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的监督,防止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强化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五、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7.抓好源头防治。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办法,研究细化分工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时限,进一步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8.完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党组会议事规则,完善会议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对检察工作全局性问题在决策前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努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19.强化党内监督。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函询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20.强化协管监督。认真履行对省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责任,综合运用派员参加省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约请省级院主要负责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述职述廉、责令省级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约谈省级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切实履行好协管监督责任。

 

21.抓好巡视监督。把巡视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并用好巡视这把“利剑”,使巡视真正成为发现问题的“尖兵”,强化对省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22.强化执法监督。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继续围绕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进一步完善落实办案责任制、案件评查和集中管理机制,积极创新检务督察方式,扎实推进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用和完善,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23.深化检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增强主动公开、接受监督意识,依法及时公开各检察环节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将检察权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六、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保持检察队伍肌体健康

 

24.坚持有腐必惩。高度重视并积极运用查办案件这个自身反腐败工作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切实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查办案件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直面检察队伍中的腐败问题,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清除“毒瘤”。

 

25.注重抓早抓小。高度关注并全面掌握机关干警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状况,对机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定期分析检查机关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和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干警对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加以纠正,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26.深化警示教育。坚持通过查办案件,加强警示教育,搞好案件剖析,推进建章立制,强化制约监督,坚决整风肃纪,不断巩固和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成果。抓紧研究建立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曝光制度,警醒教育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廉洁从检。

 

七、党组书记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表率

 

27.着力抓好班子。带领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提高自身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能力水平。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提高党内生活质量,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查找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28.尽心带好队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各位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抓好分管工作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与宗旨教育,以及检察职业道德、检察纪律、廉洁从检教育,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不断增强全体检察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廉洁从检意识。

 

29.切实管好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带头执行党章,自觉遵纪守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成为讲规矩、守纪律的表率。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公仆本色,绝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绝不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好处,并严格要求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清正廉洁。

 

八、支持纪检组监察局履行职责,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30.自觉接受监督。院领导和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正确对待监督,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的重要途径,贯穿于个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的全过程,养成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在被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的良好习惯。

 

31.支持职能转换。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支持纪检组监察局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兼任其他职务。进一步明晰纪检组监察局与政治部、机关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促其突出主责,聚焦主业,集中精力履行好执纪监督职责。

 

32.完善机构设置。在深化检察改革进程中,坚持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不得以改革之名弱化纪检监察机构地位和作用,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健全纪检监察机构设置,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调整充实查办案件人员。充分发挥机关纪委和直属事业单位专职纪委书记作用,探索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

 

33.关心爱护干部。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和执纪环境,支持和鼓励纪检监察干部坚守责任担当,敢于监督碰硬。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

 

九、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抓好主体责任落实

 

34.健全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作用,领导小组要协调和督导解决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案件、重要事项等问题,定期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推动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强化自身监督的合力。

 

35.定期通报制度。党组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研究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36.建立谈话制度。建立多层次系统化的谈话制度,针对队伍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八个方面的谈话,即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分别谈话、班子成员相互之间进行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谈话、内设机构的正职与副职之间互相谈话、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本部门干部分别谈话、支部书记与所在支部的党员和党外群众谈话、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支部书记谈话、干警与自己的配偶以及父母子女谈话,真正使作风建设不仅与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还与检察人员的业余生活、家庭生活相结合。

 

37.实行责任背书。各级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签订责任书,实行“签字背书”,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兑现“背书承诺”。机关党委每年根据中央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责任内容,做到责任内容设定、任务分工与责任主体分管工作内容对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与责任内容对接。

 

38.落实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应当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并接受评议。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书面报中组部。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书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政治部会同纪检组监察局加强检查和指导。

 

39.层层传导压力。党组书记、其他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好“一岗双责”。

 

40.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一案双查”机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四风”和执法作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执行评估工作,对落实责任追究规定的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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