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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7-11-16 法律法规信息库

国土资源部、司法部、民政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委)及有关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证监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2010年7月7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条 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监狱、劳教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第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法〔201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0年5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有效缓解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的突出问题,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通知》的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通知》转发到本辖区中级、基层法院,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通知》的学习、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密切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结合本地区、本法院实际,按照《通知》要求,就法官离职年龄界限的延后时间、组织已退休法官帮助工作的具体办法、政策和期限等相关问题,研究提出落实方案,进行部署和落实。

 

二、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对凡未达到退休年龄和不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法官,一律不得强制其提前离岗退养;要遵照中央关于“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的要求,依照《通知》,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和法官职业的特点,将法官的提前离职年龄适当延后,以最大限度发挥法官的作用;对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遵照《通知》要求,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于已提前离职法官,必须做到离职不离岗,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经过做工作,本人不愿继续担任法官工作的已提前离岗的法官,应依法免除其法律职务。

 

三、《通知》下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提前退休和提前离职法官,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层级备案制度,下级法院每半年都要将本法院在此期间提前退休、提前离职法官的相关审批情况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上级法院要依照《通知》,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四、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好已退休法官帮助法院工作的相关事宜。各地法院应当从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和措施组织已退休法官帮助工作。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其意愿,安排他们参与立案信访接待、庭前调解、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通知》得到不折不扣的施行。《通知》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地方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全面做好汇报、协调、沟通与宣传等工作的同时,逐级抓好督促检查工作。下级法院应及时就《通知》实施中的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有责任帮助下级法院协调解决矛盾和困难,及时关注工作进展情况,全力做好支持工作,并采取每年定期检查等有效措施进行督促落实。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做法,要立即坚决严肃地予以纠正,未予及时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各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前要对辖区内各级法院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明年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对全国法院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六、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要注意及时收集和梳理《通知》施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对于涉及到政策界限的重大问题,不能各行其是,务必及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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