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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捕”问题的意见

2017-12-12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法规信息库

[83]高检函第26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省第29期《辽宁政法动态》收悉。该期登载的“大连市委和政法机关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紧急电话会议精神”一文中反映:有四个县、区召开了“公捕”、“公判”大会,逮捕和宣判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关于“公捕”问题,从过去一些地方实行的情况看,往往带来了一些副作用。有的把已羁押的人犯,又拉到群众大会上公开宣布逮捕,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有的对已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犯,不立即执行逮捕,而等待“公捕”,拖延了时日,违背了法律的时限规定,甚至造成人犯的逃跑;特别是对有的案犯主要犯罪事实尚未查清,应群众大会上公开宣布逮捕,将给预审、起诉、审判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的意见是:对逮捕这种强制措施,不宜采用“公捕”形式。在某些犯罪分子气焰器张的地方,可选择重大、典型犯罪案件,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宣判,这样更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发扬正气,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作用。

 

以上意见,请你们转告省政法委,并告大连市检察院研究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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