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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

2017-12-13 公安部 法律法规信息库

公交管〔1998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1998年7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政策司、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预测司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同意,现将该《通知》的实施日期通知如下:

 

一、《通知》的实施日期为1998年7月7日。

 

二、对行驶里程、使用年限达到《通知》规定的标准,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的规定,办理延缓报废审批手续。

 

三、对1998年7月6日以前已达到8年使用年限的轻型载货汽车,仍按照《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不得延缓报废。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9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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