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公通字[2006]59号
近年来,我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为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凸显。特别是全国还有690多个县城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全国3.7万多个镇95%以上没有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而60%以上的火灾发生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很多小火因扑救不及时酿成大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中国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填补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空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09年,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
3.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东部地区的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4.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快城乡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需要,应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三、基本原则
6.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消防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和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7.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配套建设。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中西部和东北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8.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9.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四、保障措施
10.落实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加大对困难地区的经费扶持力度。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11.落实人员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12.落实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13.促进健康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14.落实考核验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县(市、区、旗)考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交通部
2006年9月8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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