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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第三十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12-15 公安部 法律法规信息库

公消[2003]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8月7日,公安部向社会公布了《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内容涉及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和消防管理四个方面,是公安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其中,第三十项“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的便民利民措施,旨在增加消防行政审批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方便群众。为认真落实和执行好第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安部实行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工作,把服务意识融入消防行政审批业务之中,贯穿于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之中,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已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第三十项要求,抓紧实行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尽快实现在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

 

二、受理窗口工作要求

 

承担消防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消防部门都要设置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受理窗口,明示受理范围,公布各项办事制度、工作人员姓名、职务以及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受理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解答群众咨询,及时办理接待事项。有条件地区,应当在受理窗口设置计算机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审批结果。暂不具备计算机查询的,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板等方式,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凡开展互联网站服务的,要实行互联网站和受理窗口并行服务,方便群众自行选择服务方式。

 

三、互联网站工作要求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尽快利用互联网消防网站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和大型活动举办的消防行政审批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办事制度、受理起算时间、审批结果等,提供可供下载使用的消防行政审批业务申报表格、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消防网址、查询电话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同时,要抓紧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具体要求: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受理和审批方式。申报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互联网消防网站下载《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填好后连同有关资料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公安消防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通过互联网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携带盖有印章的申报资料、消防设计图纸到受理窗口正式办理申报业务。受理时间从窗口受理之日起算。审批结果要在互联网消防网站公布,并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申报、受理和审批方式。申报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互联网消防网站下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好后连同有关资料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公安消防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互联网消防网站告知被验收单位消防验收时间。消防验收结束后,要在互联网消防网站公布审批结果,并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申报单位或个人领取审批文书时,要将盖有印章的申报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和大型活动举办的申报、受理和审批方式。申报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互联网消防网站下载《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填好后连同有关资料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公安消防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通过互联网消防网站告知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时间。检查结束后,要在互联网消防网站公布审批结果,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申报单位或个人领取审批文书时,要将盖有印章的申报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目前,暂不具备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的地方,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群众到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和领取审批文书。已开展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和公布审批结果。

 

四、电话语音咨询系统工作要求

 

各地要积极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尽快建立消防电话语音声讯服务台,使群众通过声讯电话自行查询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目前尚难以开展消防电话语音声讯服务工作的,可先行在受理窗口设置热线咨询电话,提供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五、建立互联网消防网站的要求和措施

 

各地要抓紧在互联网上建立和完善具备申报、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和公布审批结果等功能的消防网站。

 

有条件的总队、支队可以独立建立网站;也可在总队建立总站,各支队以虚拟主机和独立网页等方式建立分站;还可采取虚拟主机等方式将网站托管于当地公安机关或政府的互联网站。

 

部消防局已组织开发具备在互联网上申报、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公布审批结果等功能的软件供全国各地使用。同时对少数确有困难的西部总队的互联网站建设给予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政府的支持帮助,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公安部消防局  

 

200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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