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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12-17 法律法规信息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局:

 

为切实加强公务用枪管理,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严防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抢)及滥用枪支案(事)件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我国将举办北京奥运会,加强枪支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对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各项事业顺利进行和奥运会成功举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务用枪的配备和使用,是法律赋予刑事司法、治安行政执法机关和金融守护押运单位的特定权利,严格限于法定的范围和用途。如果枪支管理不严、流散社会,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管理使用好公务用枪是各配枪部门、单位依法执行职务的客观需要和基本要求。当前,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公务用枪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保管设施简陋,对配枪人员疏于管理教育,导致枪支丢失、被盗特别是滥用枪支致人伤亡案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各级公务用枪配备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枪弹无小事”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坚决把枪支弹药管住管好。要按照从严管理、规范使用、保证工作的要求,坚持管人、管枪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枪支管理制度,加大对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勤务保障工作的投入,加强对配枪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内部涉枪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认真组织开展公务用枪安全大检查。从现在起到7月31日前,各公务用枪配备部门要根据本系统实际,组织所有配枪单位进行一次公务用枪安全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配枪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公务用枪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员,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各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一)全面摸清公务用枪配备底数。要全面、彻底清查各种管理状态的枪支、弹药数量,包括装备库存、集中保管、个人保管、撤装上交和淘汰报废待销毁的枪支,填写《公务用枪管理状态统计表》(附件1)。在清理过程中,对已经配置但尚未办理枪证的枪支,应当立即停止配置使用,及时按规定办理枪证后再配置使用。对现有库存的报废、超配、收缴以及撤换的枪支弹药,一律于今年7月31日前上交到省级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置。

 

(二)全面清理管理使用枪支人员。各配枪单位要对现有保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一次排查,严格落实持枪资格审查和持枪证件办理规定,逐级填写《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人员统计表》(附件2)。对未办持枪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已经丧失持枪条件的人员,一律停止领用枪支活动。对不适宜持枪的人员,要暂停其持枪资格,并收回其所配发的枪支弹药。对配枪单位枪支保管人员,不具备管理能力或不遵守枪支保管、发放管理制度等情况的,要立即撤换。

 

(三)全面查清失管的枪支弹药。要认真、细致组织排查脱离监管的枪支弹药,特别是超范围配置、离退休未上交、调离配枪岗位未上交、调离原配枪单位未上交原配发枪支弹药等情况,必须查清、收缴,做到不留死角。对收缴、收回库存的枪支,要逐一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对去向不明或私自保存的枪支弹药,要组织专人查清流向,坚决予以收回。

 

(四)全面排查枪支保管安全设施。要按照公务用枪储存、保管工作规范,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24小时专人值守、双人双锁和枪弹分开存放等管理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并逐级填写《公务用枪枪弹库(室)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经配枪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按规定必须使用枪套、枪钢、枪锁等安全装置,严禁人枪分离。

 

(五)全面检查各项枪支管理制度。要对枪支勤务实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配枪单位日常枪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全面检查配枪单位在枪支集中保管、领用审批、领退登记、持证携枪、枪支勤务安全状态、勤务现场保管、开枪情况报告、枪支保养等管理使用活动,对照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梳理存在的漏洞,当场纠正错误并及时完善枪支管理使用的勤务制度。

 

三、进一步落实枪支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公务用枪配备部门、单位要根据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严格落实公务用枪管理责任制度。各配枪部门、单位是枪支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各项枪支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内部管理职责。要把每一支枪、每一发子弹的安全责任与各环节的每一个管理责任人捆绑起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二要严格落实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制度。各配枪单位对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建立枪支领用审批登记制度,做到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管理和审批人员要主动督促单位主要领导遵守枪支保管使用制度。

 

三要严格规范枪支证件的管理工作。各配枪单位配枪人员携带使用枪支时,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和枪证,严禁使用无证枪支,坚决杜绝无证持枪。对目前枪支证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有证不领、不用、不发以及该办证不办证等问题,必须于今年7月底前彻底予以纠正、解决。今后,要对所有公务用枪持枪证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工作要做到人、枪、证三见面,如实进行登记。

 

四要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基础工作。各配枪部门、单位要加强枪支管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基础台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枪弹底册登记本、枪弹出入柜登记本、枪弹定期保养检查登记本等管理制度,夯实公务用枪管理基础。要加强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用,推广用枪单位智能枪支保管设施等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效率。

 

四、加强对配枪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各配枪部门、单位要把枪支管理与队伍管理有机结合,强化对持枪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配枪单位要对所有公务用枪保管人员和配枪人员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对公务用枪保管使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管枪、用枪意识。要加强对配枪人员的监管力度,及时跟踪掌握配枪人员日常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对特权思想严重、自身心理素质差、同志关系紧张、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纠纷缠身、经常酗酒闹事等问题的,要加强教育,稳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防发生涉枪违法违纪问题。要加强对枪支携带、使用的业务技能培训,使每个配枪人员掌握所佩带枪支的性能,能够正确操作使用。要定期组织理论考试和实弹射击训练考核,对考试、考核不及格的要暂停配枪资格。对长期在配枪岗位紧张工作、思想压力过重、得不到及时休整的,要有计划地安排休假,缓解工作压力。

 

五、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运行严密、高效管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机制,并明确和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各配枪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发生涉枪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公务用枪配备、保管、使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公务用枪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认真做好业务指导,全面履行对配枪单位、配备枪支和配枪人员的监督检查职责,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要切实加强对配枪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掌握枪支弹药在保管、使用、携带等环节的管理情况,把其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岗位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凡是单位内部枪支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等问题导致公务用枪被盗、被抢、丢失、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滥用等案(事)件的,一律追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的失职责任。今后,凡因审查不严导致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配枪发生严重问题的,要倒查追究审批者的责任,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组织抓好落实。各配枪单位检查的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同级公安机关。工作总结及统计表由省级公安机关汇总,于2008年8月10日前报公安部。

 

附件:1.公务用枪管理状态统计表(式样)(略)

2.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人员统计表(式样)(略)

3.公务用枪枪弹库(室)管理情况统计表(式样)(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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