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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7-12-19 法律法规信息库

公复字[1998]5号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门(楼)牌编制管理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吉公明发〔98〕2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对此,国务院在《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中已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钉门(楼),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你省民政部门以《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为由,对公安机关管理门(楼)牌的职能提出质疑是没有依据的。国务院1986年1月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界定的地名范围,不包括门(楼)牌,且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中,也未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具有管理门(楼)牌的职能。此外,对门(楼)牌管理职能的归属问题,除国发〔1997〕20号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外,国务院未就此另作规定。因此,公安机关管理门(楼)牌的职能不变。

 

请你厅接此批复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尽快接管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公安部   

 

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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