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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民用机场购置驱鸟枪支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12-19 公安部 法律法规信息库

公治[1998]869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民用机场购买驱鸟枪支有关问题的函》(民航机函[1998]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近几年来我国民用机场鸟击航空器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情况,同意你局提出的民用机场购置驱鸟枪支的意见。各民用机场所需枪弹的购置计划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后,由民航总局汇总报公安部审批。为解决机场目前急需,同意你局在83个机场配置驱鸟猎枪168支、子弹168000发。因目前民用枪支制造、配售企业核发许可证工作尚未完成,我部临时委托北京安华猎枪猎具专营商店负责组织本批枪弹的调拨。各民用机场配置的驱鸟枪支要指定专人负责,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民航公安机关要依据枪支管理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枪支管理,确保安全。

 

公安部   

 

19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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