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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办理有关手续的复函
公治[1998]868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运动枪支携运规定的请示》(体经济字[1998]36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现函复如下:
鉴于射击运动员外出训练比赛比较频繁,往返申领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困难较大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提出的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时办理枪支携运许可证件的意见,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携运枪支的,向枪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枪支携运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携运枪支的,向枪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枪支携运许可证件。主办单位应事先将携运枪支向训练比赛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枪支运抵后三日内,由主办单位向原通报的公安机关备案。枪支在携运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军队所属射击运动单位运动员携枪外出训练比赛需向地方公安机关申领枪支携运许可证件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公安部
1998年9月24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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