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治[19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对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规范民用枪支(气枪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和营业性射击场用气枪适用本通知)配售、购置计划、调拨管理工作,满足民用枪支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正常需要,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确定
(一)确定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应从原有民用枪支销售单位中择优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可确定一家,牧区、猎区较多的省份可增设二至三家。配售企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确定。猎区和牧区尚未划定以及大山区、偏僻林区尚未批准保留猎枪的省份,暂缓确定。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
3.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配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
4.从业人员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审查;
5.无违法销售民用枪支、弹药的记录;
6.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
(二)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主要职责:
1.按照公安部批准的民用枪支、弹药年度需求计划,与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2.负责计划内的民用枪支、弹药的运输、储存、配售和配送;
3.定期向省级公安机关枪支管理部门报告年度配售限额的执行、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枪弹的品种: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的品种为气枪(不含气手枪)、猎枪、麻醉注射枪及其配用的弹药。
二、民用枪支需求计划的申报、审批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射击运动枪弹的年度需求计划(含进口计划),由设区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辖的原则,汇总配置单位的需求数量,经同级公安机关枪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营业性射击场射击运动枪弹的年度需求计划,由营业性射击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后,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所需猎枪、麻醉注射枪及其配用弹药的年度需求计划,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和工作需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逐级上报设区的市级、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家林业局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牧民、猎民所需猎枪及其配用弹药的年度需求计划,经批准保留猎枪的大山区、偏僻林区所需更换猎枪及其配用弹药的年度需求计划,经所在地派出所审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逐级上报经设区的市级、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由国家林业局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所需试验用枪、弹的年度需求计划,由制造企业报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
以上民用枪弹需求计划应于上年度10月底之前报公安部,增补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报公安部。
三、配售计划、制造计划的审批、下达
各民用枪支配售、调拨单位按照公安部批准的需求计划,参加民用枪支(弹药)订货会,在计划范围内与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签订合同。合同须经公安部确认后方可生效。民用枪支制造、配售企业和调拨单位所签订的有效合同中民用枪支、弹药总数即为其年度制造、配售和调拨限额。考虑到制造民用枪支的废品率和产品流转等因素,民用枪支制造企业可按照所签订的有效合同中民用枪支、弹药总量的110%安排投料生产,并按照公安部确定的统一编号规则打印枪号。制造、配售企业和调拨单位上一年未执行完的年度计划要在下一年度计划限额中核减。
四、配售计划的执行
专门用于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射击运动枪弹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组织调拨,营业性射击场所需射击运动枪弹由北京安华民用枪弹配售中心有限公司组织调拨。调拨单位应按公安部确认的计划限额,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后,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组织调拨。调拨完成后,应将情况报公安部备案。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牧民、猎民和经批准保留猎枪的大山区、偏僻林区,所需的猎枪、麻醉注射枪及其配用弹药由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应按公安部确认的年度配售限额,依照《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后,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配购。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所需试验用枪、弹由制造企业凭公安部确认的合同复印件,依照《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后购置。
没有确定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部指定的调拨、配售单位办理民用枪支的调拨、配售。
五、切实加强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环节的管理,落实责任制民用枪支制造企业为国内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给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调拨单位,不得自行销售。民用枪支配售、调拨单位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枪弹的经营、调拨和运输活动。民用枪支制造、配售、调拨单位必须将计算机管理数据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格把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配售企业、调拨单位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各级公安机关严禁参与民用枪弹的经营活动。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在8月底前完成配售企业的确定工作,并将所确定配售企业的基本情况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同时,各地要按照《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民用枪支配置范围,立即对本辖区内民用枪支、弹药的需求情况进行汇总(对未经省体委认定的射击运动单位不得安排计划),并对原有民用枪支、弹药销售企业库存枪支、弹药的型号、数量进行统计。对库存中属于《枪支管理法》规定允许在国内销售的枪支并经检验合格的,报经公安部审批后列入配售计划,不得自行调用。对唧筒式猎枪、五连发猎枪等明令禁止在国内销售的枪支,要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组织出口,不能组织出口的要在省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请各地将统计结果于6月底以前报公安部。以便安排本年度计划。
公安部
1999年5月27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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