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总参办公厅、总政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2017-12-20 法律法规信息库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转发总参办公厅、总政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治[1996]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处总队:

 

现将总参办公厅、总政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6]政办传字第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主动与军队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做好枪支管理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1996年10月18日   

 



总参办公厅、总政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6]政办传字第20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枪支管理的法律,对建立和完善枪支管理制度,加强枪支管理,依法防范和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单位对枪支管理法的贯彻实施要深入搞好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战士、职工知法、懂法,自觉遵守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落实枪支管理法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武警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按军队内现有规定执行。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装备枪支保管、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要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枪支被盗、丢失、损坏。严禁擅自馈赠、出售、交换、出租、出借枪支和私自携枪外出。

 

二、各单位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专业运动队配备的民用枪支,由总参有关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应持有民用枪支。已经持有的,必须在枪支管理法施行前交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缴民用枪支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

 

三、战争年代留存的纪念枪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品枪,属于运动枪、猎枪等民用枪支的,一律交当地公安部门;属于军用枪支的,交所在军以上单位司令部门统一登记、保管,并报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有关枪支的清理和收缴工作。要统一组织力量,摸清底数,在搞好动员教育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登记、催交。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总参办公厅   

总政办公厅   

 

1996年9月12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