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2004]799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
现将《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4年7月13日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宏观管理,积极推进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确保军品任务完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军工集团公司)。
第三条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包括经济发展、保军能力、科技能力、专项管理、改革调整五个方面。
第四条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价、统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评价军工集团公司的综合管理绩效。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统计数据和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综合考虑安全生产、军品质量和军工改革、脱困、调整等工作情况,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五条 评价指标的体系设置和数据选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导向性。指标设置既要体现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技术政策导向,又要体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自我发展的趋势。
(二)通用性。指标选取尽可能采用当前国家对企业绩效评价考核通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减少对指标的理解偏差,以求达到标准统一。
(三)可行性。指标取数主要从现有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中直接取数,确保测算数据涵义明确,易于操作,便于计算。
第六条 评价指标体系由量评指标和评议指标组成,量评指标是评价的核心指标,保持相对稳定;评议指标根据当年工作重点选取。(指标体系的构成及相应指标解释见附件)
第七条 评价方法以纵向比较为主,横向比较为辅;相对数比较为主,绝对数比较为辅。评价依据以经审核的统计数据和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为主,以评议意见为辅。
第八条 评价计分采用功效系数法、综合分析法和目标考核法:
(一)功效系数法。对量评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不包括军工任务完成率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各项指标的评价档次分别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档。国防科工委使用统计历史资料统一制定每个评价指标的五档标准值。
2、对应五档标准值赋予五个标准系数:1、0.8、0.6、0.4、0.2。
3、按以下方法对每个指标计分:
(1)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2)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3)调整分=(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4)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4、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二)综合分析法。评议指标由国防科工委在对相关因素进行定期跟踪检查的基础上,依据考核标准组织专家综合分析,判定指标达到的等级。评议指标按优(A)、良(B)、中(C)、低(D)、差(E)五档计算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1、安全生产情况:对事故调查组确定为管理责任的事故,由国防科工委按事故等级评判计分。
2、军品质量情况:根据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质量工作报告和对重点科研生产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由国防科工委测评计分。
3、职工工资保障情况:根据统计数据,由国防科工委测评计分。
4、企业关闭破产计划执行情况:由国防科工委根据企业关闭破产计划实际完成情况测评计分。
5、军工能力结构调整计划完成情况: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工作实际进展情况测评计分。
6、军工单位改制、改革情况:由国防科工委下发调查表检查,组织专家测评计分。
(三)目标考核法。军工任务完成率指标采用目标考核法计分,计算方法如下:
1、每项考核项目的计分
由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每个考核项目按照优(5分)、良(4分)、中(3分)、低(2分)、差(1分)五个标准评出项目分。每个项目的基准分定为5分。
2、考核项目权重的确定
每项军工任务考核项目权重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有关专家等,根据军工任务考核项目的重要程度、技术难度采用专家评价法确定,每年确定一次。各考核项目权重之和为100。
3、计分办法
军工任务完成率得分=[∑(每项考核项目得分×权重)/∑(每项考核项目基准分×权重)]×100%
第九条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按照国防科工委的统一布置,提出军工任务考核项目和目标建议值。
(二)国防科工委根据各军工集团公司上报的考核项目和目标值商有关部门制订下发军工科研、生产、建设考核计划。
(三)各军工集团公司对军工任务考核项目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按要求进行总结分析,将军工任务考核计划半年度、年度执行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委。
(四)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定量指标和评议指标进行测评;测评计分完成后,编写评价分析报告。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反馈各军工集团公司,同时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等部门。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于每年1月开始上年度的评价工作,3月形成评价初步意见,4月报送和通报有关部门;每年12月布置下一年度的评价工作,3月下达当年的军工任务考核计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4年开始实施。
(ID:LUDAOWANWAN)
▲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