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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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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公安部


1993924日公安部令第14号发布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七、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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