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商务合作微信号:zm15367846783
投稿邮箱:1033645968@qq.com
[1983]民他字第3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84年1月11日
(ID:LUDAOWANWAN)
▲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