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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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八、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
九、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年1月选出。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与十二届相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2名,天津市33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1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94名,吉林省58名,黑龙江省84名,上海市50名,江苏省138名,浙江省84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62名,江西省76名,山东省162名,河南省159名,湖北省108名,湖南省110名,广东省15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5名,海南省21名,重庆市55名,四川省137名,贵州省66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区17名,陕西省65名,甘肃省49名,青海省18名,宁夏回族自治区18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265名,其余255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360名左右,与十二届相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少数民族代表320名,其中:
1.蒙古族 24名
内蒙古自治区17名
辽宁省3名
吉林省1名
黑龙江省1名
青海省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2.回族 37名
北京市1名
天津市1名
河北省3名
辽宁省1名
上海市1名
江苏省1名
安徽省2名
山东省3名
河南省5名
云南省2名
陕西省1名
甘肃省4名
青海省2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8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名
3.藏族 26名
四川省6名
云南省2名
西藏自治区12名
甘肃省2名
青海省4名
4.维吾尔族 22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名
5.苗族 21名
湖北省1名
湖南省5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2名
海南省1名
重庆市2名
贵州省8名
云南省2名
6.彝族 20名
四川省7名
贵州省2名
云南省11名
7.壮族 44名
广东省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41名
云南省2名
8.布依族 7名
贵州省7名
9.朝鲜族 9名
辽宁省1名
吉林省6名
黑龙江省2名
10.满族 20名
北京市1名
河北省2名
内蒙古自治区1名
辽宁省10名
吉林省2名
黑龙江省4名
11.侗族 6名
湖南省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贵州省4名
12.瑶族 6名
湖南省1名
广东省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3名
云南省1名
13.白族 4名
云南省4名
14.土家族 15名
湖北省6名
湖南省5名
重庆市2名
贵州省2名
15.哈尼族 4名
云南省4名
16.哈萨克族 5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名
17.傣族 5名
云南省5名
18.黎族 5名
海南省5名
19.傈僳族 2名
云南省2名
20.佤族 1名
云南省1名
21.畲族 2名
浙江省1名
福建省1名
22.高山族 2名
福建省1名
台湾省1名
23.拉祜族 1名
云南省1名
24.水族 1名
贵州省1名
25.东乡族 1名
甘肃省1名
26.纳西族 1名
云南省1名
27.景颇族 1名
云南省1名
28.柯尔克孜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29.土族 1名
青海省1名
30.达斡尔族 1名
内蒙古自治区1名
31.仫佬族 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32.羌族 1名
四川省1名
33.布朗族 1名
云南省1名
34.撒拉族 1名
青海省1名
35.毛南族 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36.仡佬族 1名
贵州省1名
37.锡伯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38.阿昌族 1名
云南省1名
39.普米族 1名
云南省1名
40.塔吉克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41.怒族 1名
云南省1名
42.乌孜别克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43.俄罗斯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44.鄂温克族 1名
内蒙古自治区1名
45.德昂族 1名
云南省1名
46.保安族 1名
甘肃省1名
47.裕固族 1名
甘肃省1名
48.京族 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49.塔塔尔族 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50.独龙族 1名
云南省1名
51.鄂伦春族 1名
内蒙古自治区1名
52.赫哲族 1名
黑龙江省1名
53.门巴族 1名
西藏自治区1名
54.珞巴族 1名
西藏自治区1名
55.基诺族 1名
云南省1名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少数民族代表14名。
三、其余26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如下:
一、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为12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中协商选定。参加协商选举会议人员的选定工作于201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协商选举会议定于2018年1月在北京召开。
四、协商选举会议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应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适当注意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五、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指定召集人召集。
附件:台湾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 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
(据2016年统计) 代表数
北京市 1370 6
天津市 951 4
河北省 613 3
山西省 165 1
内蒙古自治区 243 1
辽宁省 1468 6
吉林省 232 2
黑龙江省 291 2
上海市 3935 6
江苏省 1531 6
浙江省 2190 6
安徽省 795 3
福建省 17023 15
江西省 1756 6
山东省 949 2
河南省 506 3
湖北省 1031 2
湖南省 1003 3
广东省 3920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448 2
海南省 3861 9
重庆市 476 2
四川省 524 2
贵州省 218 1
云南省 426 2
西藏自治区 0 0
陕西省 308 2
甘肃省 364 1
青海省 82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70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7 1
中直机关 0 4
国家机关 0 6
中国人民解放军 0 2
总 计 46836 122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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