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霍尊到孟美岐,娱乐圈的瓜都靠聊天记录锤,法律问题怎么办?
吃
瓜
陈令韬的瓜大家吃了吗?有的网友恨美女眼光太低,有的网友再度破防,山支大哥怎么和男的谈恋爱?她不是传闻是拉拉吗?…… 越来越多的娱乐圈舆论事件被以“聊天记录”的形式呈现在大众面前。
在声讨“出轨”、吃“瓜”之外,这也是很多伙伴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难题——分手被曝光个人信息、群聊发言被截图等问题可能会发生在每一个使用社交软件的你我身上。
网络曝光聊天记录的行为,从法律与道德、公众人物与普通网友的不同视角观之,根据所曝光事件的不同性质,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评判。这次镇镇邀请到彩虹暴力终结所的法律顾问K律师,为大家提供一些法律视角的参考。
*本文中的“个人观点”不是法律观点,仅仅是个人看法。
1.
把群聊内容、私密照/视频公开,何种程度上算是侵犯隐私呢? 与群聊人数的多少、群聊内容性质有关吗?
需要区分内容,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也不一定只涉及到侵犯隐私权。
首先,什么是隐私?《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谓私密信息,一般只要该信息不属于公共领域,并且本人不愿意公开,就可能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其次,什么是公开?公开其实就是将某信息放在公共领域,所谓的公共领域就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接触到的地方。比如放在网上,即使这个网址没有人知道,但是由于不特定的人可以接触到,就属于公开。
所以只要把符合隐私定义的群聊内容、私密照/视频放到公共领域,严格来说就可能侵犯隐私。
但群聊内容不一定构成隐私。
第一,如果当事人曾经在公共领域公开过群聊里面的信息,那么ta就不能再主张该信息属于隐私。
第二,如果当事人曾经表达过希望别人传播这一信息,那么也就不能再主张该信息属于隐私。
第三,群聊人数不是重点,而是群聊是否是公共领域。如果群成员固定(即是特定的人),且说话人对群聊成员都比较熟悉(不一定是要知道真实身份),那么群聊内容具有一定私密性,并不属于公共领域。但是这也有争议,曾经有过案例,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是准公共领域,因为任何发朋友圈的人都可以预见到,朋友圈内容可以被截图传播,不应对朋友圈的私密性有过高期待。群聊内容同理。
另外,如果对群聊内容进行了一些隐私处理,使得一般人只看群聊内容无法将其和某个特定的人联系在一起,因为此人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支持此人主张隐私侵权。
群聊内容性质与是否构成隐私无关,因为谈话隐私、通讯秘密都属于隐私。
公开私密照/视频除了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还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民法典》生效后,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只要是肖像权人(简单来说,就是照片/视频里那个能够看出来是谁(不一定通过看脸)的人)不同意,就不能使用。
2.
如果个人信息(两人或群聊记录、私人照片或视频)被发在不同的公共领域,应该采取什么行动保护自己的隐私?
公共领域就是公共领域,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不过传播范围大小部分决定了侵权、违法的程度如何。
如果是比较严重的侵犯隐私,例如裸照被泄露,可以报警处理。
如果是其他没那么严重的情况,报警不被受理的,应先固定证据,然后与侵权人协商删除隐私信息,或者通知平台删除。如果无效果可以起诉平台,如果知道侵权人个人信息,可以一并起诉。如果平台删除但仍想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又不知道其个人信息的,可以要求平台提供。
3.
怎么看待女性/多元性别在亲密关系中的受害者将这些发生在私人领域中的事情po到公共领域去讨论的行为呢?这算是“舆论审判”吗?
是否算是舆论审判取决于如何定义舆论审判。我理解的舆论审判指的是利用舆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所以“舆论审判”的前提是存在司法独立……舆论审判还需要能够达到干预、影响司法独立的程度……不多说了。
当然,舆论还是可以对司法活动产生一些间接的影响。在我国现阶段,我认为这种影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一种正向的舆论监督,是在督促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还包括公安和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
“舆论审判”可能还有另一层意思,就是用舆论来给一个人下结论,比如使得某个人“社死”了。如果要套用“审判”的模式,那么po事件到公共领域的人类似于原告,被曝光的人类似于被告,而审判者是社会大众中的一小部分(那些上网并且发声的人)。“原告”当然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指控,“被告”当然也有权利辩解,“审判者”当然也有权利要求双方出示证据。与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同的是,这个“审判者”既不受到程序的束缚,又可能按照激情而不是理性裁判,也完全没有能力查明事实,而且这个“审判者”甚至都不能代表大多数人——我认为这样的“审判者”是非常非常糟糕的。
在没有在专业人士帮助之下穷尽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时候,“原告”诉诸这种“舆论审判”是极不明智,有时候甚至是道德上可谴责的。当没有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时候,此种方式也应该慎重,应该评估自己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让别人“社死”,也应当平衡“诉讼”的目的和“败诉”的风险。
举例来说,清华学姐事件(清华一女生认为在食堂被一男生摸了臀部,在未看到监控录像的时候就发朋友圈希望那个男生“社死”,事后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只是男生的书包不小心碰到了其臀部)中,学校已经同意该女生查看监控录像,但在看录像前她的此种行为就是应该被谴责的,因为从她的言论中看不到她是想提醒其他女生注意,而是满满的期待别人“社死”而完全不在乎是否存在冤枉别人的可能的恶意。
但另一方面,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当然有其不完善之处,对于性侵害违法犯罪和涉性侵权的法律规定(尤其在举证方面)本身就有很大的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更是受到系统性性别歧视和厌女文化的影响,导致这些违法犯罪和被侵权的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非常困难。我们应当对这种受害人诉诸舆论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并且积极推动法律的变革和社会性别文化的进步。
另外近年来的M2事件不能与“舆论审判”划等号。M2议程的重点并不在于维权,而在于发声,在于对厌女文化的反抗。因而M2具有公共性,本身就是一种对于公共议题的讨论,应该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比如邓飞案,当事女生就很明确地说过这一点。至于以M2之名维权的,属于上一段讨论的范畴。
最后,现阶段社会大众的性别意识是非常差的,与之同样差的是性的意识。性彻底被污名化。大众的意识差,一些决策者的意识也很差。王雨磊事件就很明显,华南理工大学接到有关其教授王雨磊不当行为的举报,很快以其违反师德为由辞退。当时网络上传闻是王雨磊强奸女学生,后来证明只是婚外男女关系,且女生并非王雨磊学校的学生。对婚外情的道德谴责至多只应该局限在婚姻情感范畴,而与个人的师德和工作无关。这种“舆论审判”就是赤裸裸的暴民的狂欢。
总之,这个层面上的“舆论审判”是非常复杂的,完全可以在每个事件中“站”不同的“队”,希望每个人能独立思考和判断,不要让站队蒙蔽了良知。
4.
如何看待网友考古扒早期言论锤人的行为?当事人应该对很多年前的言论/发在社交媒体上的内容负责吗?这与当事人是不是公众人物有关吗?
从法律的角度,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三年前的言论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其他人一直知道但没有采取行动,三年时间一到,其他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另外,言论应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没有侵害其他人权利的言论,哪怕再具有冒犯性、再错误,都不应该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仇恨言论(hate speech)是另外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我国并没有关于仇恨言论的立法,就不多说了。
从非法律的角度,我个人的观点是:我觉得这种行为很无聊,人是会变会成长的,人说话是有语境有背景的,人在社交网络上说话很多时候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但讨论一个人十年前的言论,对现在如何和这个人交流以及如何评价这个人毫无助益(除非讨论的就是这个人的思想变化)。
我不认为公众人物说话应该更负责,事实上是公众人物说话是否谨慎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小心驶得万年船,不小心能出圈但也死得快——自己说的话自己要负责,自己选择的路,更是跪着也要走完。
*本文中的“个人观点”不是法律观点,仅仅是个人看法。
以上就是本期律师答疑~ 你对这次的娱乐圈新瓜怎么看?欢迎在微信后台给镇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