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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法院发出今年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近日
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纠纷
庭审中
承办法官发现母亲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遂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责令其依法带娃
夏某与廖某于2020年8月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长女由母亲夏某抚养,次子由父亲廖某抚养。离婚后,女儿一直由廖某代管。夏某在外务工未履行直接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对女儿也缺乏关心和教育。双方因女儿的抚养问题未协商一致,2023年3月,廖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夏某支付代管期间的抚养费并请求判令女儿由夏某直接抚养。休庭调解时,承办法官考虑到夏某今年刚外出务工不久,无固定居所,若女儿现在由其抚养会影响生活和就学,于是建议廖某再代管一段时间。经过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廖某再代管一年,夏某支付代管期间的抚养费。夏某在代管结束前做好离职以及回彭照顾孩子的准备。
8岁的女儿,正经历着认知社会的重要阶段,需要父母的陪伴和教育。夏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承办法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向夏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陪伴,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并告知未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
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
彭水法院在办理家事案件、刑事案件中
重点关注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依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通讯员 | 倪铫
编辑 |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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