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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司法机关在非法冻结本人币安交易所账户过程中的七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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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币安交易所账户自从2022年7月12日发现无法登录以来已经半年多时间了,这中间经过本人,朋友,律师等各方的不懈努力,虽然仍然无法解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掌握了大量重庆黔江区警方非法执法,知法犯法,黔江区检察院沆瀣一气,玩忽职守的种种证据,并且已经将这些证据写成控告信寄到黔江区,重庆市公安、检察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以及公安部监察委,政法委,国家信访总局,中纪委等部门,相信有关部门会给本人和公众一个满意的答案。


下面是整件事的大概经过:

2022年7月12日

发现币安账户无法登录,马上去找币安联合创始人何一和我的客户经理,得知被重庆市黔江区警方冻结。

2022年7月17日

才收到币安发过来的邮件,说我账户被审查,里面提供了案件号和两个人的名字,联系电话和一个QQ邮箱,邮件里说他们是黔江区的警察,让我跟他们联系。

2022年7月21日

我打了第一个电话,但是接电话的人说没有冻结我账户这回事(有录音为证),继续打第二个电话,连续打了两次都没人接,我转告了客户经理,她说去找合规。

2022年7月26日

客户经理再次反馈过来说合规确认是有冻结,但是联系人变更成了魏警官(后续通话证明这个人姓喻,并不姓魏),我问为什么换人了,她说合规也不知道,并让我继续打第二个电话。这中间5天时间发生了什么事,我无从得知。

给魏(喻)警官打电话,总共5分钟,我问他我的案件相关问题,他说电话里说不清楚,让我给他发邮件,给了我一个qq邮箱,说把相关涉案信息发到我的邮箱。(有录音)然后一再强调让我派人去他们分局。

2022年7月27日

我在邮件里询问了他的名字和警号,他拒绝提供,还和币安那边说我怀疑他的身份。

2022年8月1日

我联系朋友丁先生,写了委托书请他前往重庆黔江区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

2022年8月8日

他终于办理好出门证明,同时经过了严格的核酸检测程序,出发去重庆。到达重庆后,马不停蹄,立刻租⻋前往黔江,黔江距离重庆机场有310公⾥的路程,驾⻋⼀共4⼩时。下午4时,抵达黔江区公安局,经过严格审查后,进⼊公安局治安⼤队办公楼,找到了徐盼警官。当⽇徐警官表示,这个账户我们正在调查,但是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你明天上午9点半再来。

2022年8月9日

上午9时, 丁再次到达徐警官办公室。徐表示,这个账户⽬前不会解冻,⾄于有什么冻结的原因,他也不能告知。丁说可否告知我具体是什么时候的交易导致的冻结。他表示什么都不会说的,让丁先回去。就这样,魏警官让我安排人过来,等我安排人过去了,草草打发,随意执法,浪费本人财物。

2022年8月17日

发现丁先生跟原先负责我案件的魏警官联系,突然得知他工作调整,不参与办案了,继续推了一个人过来,号称牟所长。后续查证,此人为黔江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牟涛,并非任何派出所所长。

2022年9月15日

终于跟牟警官联系上了。(对方也没有提供警官证或警号,但没办法我只能默认他是警察了)。牟警官电话里说我的有X多万usdt涉及他们侦破的一个网络赌博平台,资金穿透,通话录音40-55秒他明确说网赌资金通过银行账户买u打到了我的币安地址。他答应让局里其他同事把相关涉案金额和tx id发到我的邮箱。

2022年9月16日

早上我醒来,发现一封邮件,发件人名字是哈哈哈,留的是QQ邮箱。内容如下:

我打开这个附件,发现这是我币安账户几乎所有USDT的转账记录,其中有些被标了黄色地址,被认为是涉案地址,按照他这个表格所提供的内容,我涉案金额高达几个亿USDT,而不是牟警官说的x万。而且他们没有提供哈希值tx id,这意味着我黄色地址的每一笔usdt都是和案件相关的。关键是这些地址里面绝大部分都是我自己向自己的币安账户转账,因为在defi挖矿的过程中,为了获得最高的收益,我经常需要USDC-USDT-BUSD-DAI这些稳定币之间进行转换和跨链,结果这些自己的地址也被列入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地址,我感到非常荒谬!而且很明显这些数据是他们向币安要了我全部交易记录之后整理出来的,并不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真的发现的!

尽管如此,我还是理智克制地回复了邮件,大概讲述了本人的工作,投资经历以及资产来源组成。

我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了,没想到11月2日突然收到一封信,要求我一个月之内提供所有的交易数据,证明我的财物来源是合法的,否则就处置我的财物。

在我咨询了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张凯律师之后,他明确跟我说,黔江区公安局的做法涉嫌严重违法,我就委托他跟对方交涉。张律师于12月初给对方寄出了律师函,要求黔江区公安局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做出纠正,没有得到答复。我们决定开始投诉和控告黔江区公安局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7月21日

再次收到黔江区公安局的信件,这一次,他们直接给我扣了个犯罪嫌疑人的帽子。但是通知书上却把本人名字写错了,但是信封上名字又是正确的。同时得知我的案子已经移交到黔江区检察院。


2023年1月12日

张凯律师致电询问黔江区检察院,通话录音表明检察官庞礴及其助理邹雪娇均明确承认本人不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凯律师追问对于黔江警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冻结行为,检方如何履行监督义务,庞礴等人以“案件马上起诉到法院,具体怎么处理,法院会依法裁决认定”为由,不予正面答复。

2023年1月13日

我们决定投诉和控告庞礴作为负责本案的检察官,有义务对于本案的侦查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纠正黔江警方的违法行为, 但却不履行法定职责,消极应对,放任黔江警方侵犯本人之正当权益,其行为严重失职,甚至涉嫌玩忽职守。

2023年1月14日

我们开始给各级公安部门和检察院,中纪委,国家信访总局实名发送举报控告信,同时在如下网站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目前已收到黔江区检察院监察委和政法委回电确认收到我们的控告信。我们会进一步监督黔江区执法部门透明执法和实时反馈案件进展。

http://chongqing.12388.gov.cn/qianjiangqu/

http://www.12337.gov.cn/#/

www.12309.gov.cn

https://www.gjxfj.gov.cn/gjxfj/wsxf/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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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选择在网络公开这些证据,也实属无奈,一方面公布这些证据希望广大网友能够共同来监督黔江区的黑打行为,将他们的违法行为曝光在日光之下;另一方面希望向广大数字货币玩家普及如何怎样在遇到类似情况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能够藉此事件,促进重庆市公安司法透明,追究相关违法犯罪人员责任,为党为国为民除害!


重庆市从薄熙来王立军到孙政才,邓辉林,多年来一路黑打,伤害无辜公民,侵害权益,罄竹难书!没想到在王立军,邓辉林等人伏法多年后,重庆黔江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牟涛,徐盼,杨圣好以及主管的常务副局长潘桂芳等人统依然妄图通过黑打,侵吞他人的合法资产!


罪证一:本人并非犯罪嫌疑人,黔江警方的冻结行为违法。


⺠警牟涛告知本人,冻结的原因是涉及网络赌博的USDT虚拟币进入本人币安账户。但是该账户本人仅用于个人资金的投资、周转,以及委托投资的收币业务,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不具有任何外部特性及专属性,在货币交易中,本人根本不清楚交易相对方的资金性质,也没有义务对资金性质进行调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均明确规定:冻结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 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形,接收犯罪资金的非犯罪嫌疑人账户才能被冻结:一、明知是违法所得;二、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 得;三、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四、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


2023年1月13日,本人律师联系到黔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庞礴已明确告知本人并非犯罪嫌疑人(有录音为证)。本人通过正当交易接受虚拟币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应当依法冻结的情形。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黔江警方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冻结善意受让人之账户超越法律授权,明显违法。如果属于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应该按照刑事诉讼规定,立案调查,并把我列为其它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侦查。(如:掩盖犯罪所得罪或帮信罪等)。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这样做,却把我的财产非法冻结。


罪证二:黔江区公安局从未向本人送达法定文书,也未向本人告知权利。


自本人币安账户被冻结以来,黔江警方仅向本人送达过一封要求配合调查的 《通知》,该《通知》中未向本人告知任何权利(罪证五会细讲这份通知的违法之处)。该通知也不属于任何法定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规定: “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 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在冻结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而未送达,其行为违法; 虚拟币价格波动巨大,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本人相关权利而未告知,其行为违法。并且造成我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黔江警方未依法告知本人有权申请变卖,导致本人无法在高点卖出,后续市场暴跌,目前已损失 40%以上本金,其行为严重侵害本人利益。




罪证三:黔江警方从未向本人主动亮明身份。


本人身在美国,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与黔江警方沟通,对方使用的邮箱是一个私人 QQ 邮箱,而非可以表明警方身份的邮箱,该行为极不规范,并且本人在邮件和电话里多次询问相关人员名字,警号等,均被拒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中,民警执法均应主动亮明身份。


罪证四:黔江警方冻结境外公司名下账户,未依法履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2017 年,中国政府下令禁止加密货币交易,币安交易所退出中国。如今,币安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任何子公司或派出机构,属于境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案机关应当通过公安部履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币安交易所作为在中国没有派出机构的境外公司,黔江警方无权直接要求币安冻结用户账户,其行为违法


罪证五:黔江警方 2022 年 11 月 2 日向本人作出的《通知》涉嫌违法。


该《通知》要求本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被冻结的钱包地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交易明细、能够证明财物合法 来源的相关材料凭证,主动到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配合调查,说明财物合法来源情况。逾期不提供或不能证明虚拟币财物合法来源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冻结的虚拟币认定为涉案财物,并依法予以处置。”

1、该《通知》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本人没有证明自己财产合法性的义务。认定涉案财物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而非本人的义务,不能因为逾期不提供或不能证明虚拟币合法来源就认定为涉案财物。

2、认定涉案财物应取决于侦查机关的调查,而非公民的协助调查行为。《通知》认为本人必须提供证明自己财产合法性的材料,否则就认定为涉案财物,该表述事实上将本人的证明行为设定为涉案财物的认定条件,严重违反法律逻辑。

3、该《通知》表明黔江警方非法冻结非涉案财物。《通知》指出:自 11 月 2 日起 30 日内本人需提供证明自己财产合法性的材料,逾期将认定为涉案 财物。按照该表述,可以推知:黔江警方在冻结之时尚未认定被冻结的虚拟币为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条以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均明确规定:冻结的对象是涉案财物。本人币安账户里的虚拟币既然不是涉案财物,黔江警方的冻结行为即属违法。


罪证六:黔江区公安局2022年12月30日发的鉴定通知书违法。


在没有本人口供,以及其他任何证据证物的情况下,黔江区公安局给本人寄了一份所谓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过所谓技术鉴定手段直接将本人定为犯罪嫌疑人。但是可笑的是,他们随意到把本人名字都写错了,同时由哪些部门/公司鉴定、通过何种技术手段鉴定的,有没有鉴定书等等细节一概没有告知。他们做事随意,胆大妄为,任意侵害公民合法财务!但是在寄信的信封上,本人名字又是正确的,他们试图故意写错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本人的名字来恐吓本人,也以此来躲避我们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及后续的法律制裁。


罪证七:黔江区检察院涉嫌违法。


在本人及律师寄出律师意见书,控告黔江区公安机关违法冻结本人账户时,检察院没有起到任何监督的作用。黔江警方非法冻结本人币安账户后,本人依法向黔江区检察院寄送控告信,控告信中列明了黔江警方的违法行为。2023 年 1 月 12 日,本人代理律师致电询问,被本人告知已收到控告信。代理律师追问对于黔江警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冻结行为,检方如何履行监督义务,被本人以“案件马上起诉到法院,具体怎么处理,法院会依法裁决认定”为由,不予正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 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申诉人、本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本人已书面提供黔江警方违法冻结的线索,庞礴作为负责本案的检察官,有义务对于本案的侦查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纠正黔江警方的违法行为, 但却不履行法定职责,消极应对,放任黔江警方侵犯本人之正当权益,其行为严重失职,甚至涉嫌玩忽职守。


黔江区庞礴检察官明确承认本人非犯罪嫌疑人(有录音为证)的情况下还不给与本人账户解冻。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不一定会提起公诉: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2、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黔江区检察院的所作所为是故意将本人排除在犯罪嫌疑人之外,以至于本人律师无法介入,无法复印案卷,无法对案卷中的公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却以本人资产涉案为由强行冻结,并且不予解冻,其性质恶劣,搞钱之心路人皆知!他们企图以事实上的缺席审批和缺乏实际证据证物的方式,剥夺本人的合法权益,强行通过法院判决来划走本人在币安交易所的虚拟货币资产。


查清楚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并不复杂,因为无论我跟黔江区民警牟涛的通讯记录,还是张凯律师跟检察官庞礴的通话都表明,他们认定是网络赌博“将爱”平台的资金通过银行账户购买虚拟货币usdt打到了我的币安地址。如果是这样,那么黔江警方必须要提供如下几个证据:

1

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记录,包括日期,金额,转出转入账户名字等。

2

我的币安地址的usdt转入金额。两者在时间、当天usdt价格、数量上都要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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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转账的USDT钱包地址的控制人以及我跟他的任何通讯记录,证明他是网络赌博平台的控制人,我是明知这个usdt有问题我还愿意购买的证据。因为涉及到这么多的资金来往,完全没有任何通讯记录那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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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的声明:

本人的资产来源正当,也有详细的证据可以证明,但是本人并没有义务提交给黔江区公安局,特别是在发现到他们种种藐视法律,知法犯法的手段之后,对他们没有任何的信任可言,这些证据本人将一直保留并递交到更有权威的司法机关。


本人将所有重庆市黔江区公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开,希望达到如下目的:

1

解冻本人被违法冻结的币安交易所账户。

2

追究黔江区公安局相关办案民警及直属领导的犯罪违法责任,将公安体系内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促进司法机关合理合法办案,杜绝黑打,维护公民正当权益。

3

黔江区公安局赔偿本人虚拟货币波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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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币安合规部门依法配合。作为境外交易所,在没有公安部提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的前提下,对县级公安机关的越级执法行为应当给与拒绝!


备注:特此附上有关张凯律师的介绍:


  1. 他是温州十字架强拆案的教堂维权律师。https://www.asianews.it/news-zh/%E5%BC%A0%E5%87%AF%E5%BE%8B%E5%B8%88%E7%9A%84%E5%8B%87%E6%B0%94-35181.html

  2. 陕西冯建梅强制引产事件的受害人律师。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s/%E5%86%AF%E5%BB%BA%E6%A2%85%E5%BC%BA%E5%88%B6%E5%BC%95%E4%BA%A7%E4%BA%8B%E4%BB%B6

  3. 河北“我爸是李刚案” 死者家属律师,遭受不明人士攻击。https://china.caixin.com/m/2010-12-16/100208109.html

  4. 以及山西毒疫苗案,三聚氰胺案等案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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