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违规停车=判刑10年?网友:判太轻了!
案情来源于:中国警方在线
案例分析
大家好呀~
本期案例分析又和大家见面啦
今天我们一起聊聊
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诉定罪的案件
一名货车司机深夜把车停在高速行车道上,未开双闪、未放警告标志,导致后车追尾,车上人员2死2伤。
最终前车司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获刑10年。
司机不服提出上诉,当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常情况下,高速里发生事故或故障无法移动至应急车道时,要立刻打开双闪,在规定距离摆放警示标识,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如果心存侥幸,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追究刑责。
秋秋看到这个事时只想说:开车不带脑,害人害己。高速路停车不开双闪和谋杀有什么区别?还有脸不服上诉,拿法盲当个性?
法院正式判决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判处司机有期徒刑十年
注院认为,曾兴东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以致在较短的时间内,导致后来车辆避让不及,两起事故共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曾兴东不服提出上诉。当年12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国内此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曾兴东一案首次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看到这里晓伙伴们有没有产生疑惑
为什么这个案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交通肇事罪呢?晓伙伴可以把你的看法留言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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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秋也收集了一些律师的看法
大家一起看看吧~
国内此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曾兴东一案首次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性。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的安全。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有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为死刑,交通肇事罪处罚最高为有期徒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对肇事者定罪的关键,就在于实施其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的主观心态为过失,主观方面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主观方面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的当事人属于“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
同时,可见二者的主要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包括追求和放任两种心理状态),行为危险性非常大;交通单事罪主现上是过失,危险性相对较小。
本案中曾兴东将车停放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综上,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应以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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